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40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即 被 告 乙○○
押)即 被 告 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5年12月6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準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9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2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楊貴雄法 官 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