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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上訴字第 3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義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遺棄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遺棄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月2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6月2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雖經本院以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惟現尚在上訴期間,案件尚未確定),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2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有明

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宜玲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家暴遺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