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47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宏溢貨運有限公司兼 代表 人 丙○○共 同選任辯護人 余淑杏律師
楊久弘律師羅詩蘋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8 號,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續字第43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被告宏溢貨運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9 樓,下稱宏溢公司)負責人,與甲○○(原審判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而確定)、乙○○(業於95年6 月26日死亡)三人均明知坐落於臺北縣新店市○○段大湖底小段 167之1地號及同小段167之5 地號土地,係經行政院於民國68年11月21日以臺六十八經字11701 號函核定,臺灣省政府於69年2月6日以六九府農山字第120166號公告,為山坡地保育利利用條例第3 條所稱之山坡地;且係祭祀公業吳以文派下所有之私有山坡地,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傾倒廢土等廢棄物。詎被告丙○○於執行被告宏溢公司業務範圍內之業務時,與甲○○、乙○○竟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乙○○授意甲○○於92年1月間,駕駛被告宏溢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
000 號卡車,至前開地號土地傾倒廢土等物,因認被告丙○○、宏溢公司,與被告乙○○、甲○○係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0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34條第1 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共犯。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固不否認係被告宏溢公司負責人,惟辯稱:車牌號碼00-000號卡車僅係靠行車輛,由其負責辦理繳納稅款等行政業務;至該車所載貨物為何,有無違法傾倒至山坡地,其等實不知情,而且也無從管控等語。經查,同案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經分離審判,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只是靠行在宏溢公司,勞健保都是我自己繳的,我和(委託載運貨物)客戶接觸時,不用經宏溢公司同意,本件載運貨物的事也沒有告知宏溢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 133頁),核與證人甲○○於偵查中所證:「(問:范阿環及丙○○有無叫你至該處倒?)沒有.我是靠行,她們公司不知我作何事」(見第21310 號偵查卷第28頁)等語相符;稽之靠行之司機多人,而司機之營業所既不在被告宏溢公司之營業所內,且司機係受不特定之人委託載運貨物,衡諸交易習慣,實難認被告丙○○與宏溢公司對靠行司機具體載運之貨物內容、運送地點有所認識。再者,經詳閱被告宏溢公司與同案被告甲○○所簽立之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靠行)委託服務契約之內容(見本院卷第44、45頁),彼等實係就公路法第55條所列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撤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等行政事務,由同案被告甲○○委託被告宏溢公司代辦,而無任何實際受僱關係或類此之關係,則被告宏溢公司、丙○○無從就同案被告甲○○、乙○○之行為基於僱傭關係或類此關係而為指揮監督,是同案被告甲○○、乙○○傾倒廢土之行為即與被告宏溢公司、丙○○無涉,從而,亦尚難僅憑該靠行契約,即認被告宏溢公司、丙○○與同案被告甲○○、乙○○就傾倒廢土之行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給予任何之助力。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指摘之犯罪事實,揆諸前揭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應即為有利於被告二人之認定,而為無罪之諭知。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宏溢公司、丙○○犯罪,諭知被告二人均無罪,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認為被告宏溢公司、丙○○既提供同案被告甲○○掛牌,即對於卡車之運作有影響力,縱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等與共同被告甲○○有直接之犯意聯絡,但被告的行為也便利了共同被告甲○○他們傾倒廢棄物之犯行,所以縱不成立共同正犯,被告也應該成立幫助犯等語,認被告宏溢公司、丙○○應構成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鳳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楊貴雄法 官 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信穎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