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楊岱樺原名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上更(一)1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原告起訴請求之範圍包含醫藥費、修車費、減少工作能力之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請求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林秀鳳法 官 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思云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