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382號抗 告 人即自訴人 甲○○代理人 黃珊珊律師被 告 乙○○
樓丙○○上列抗告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裁定(94年度自字第19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一)被告二人確有誹謗抗告人即自訴人名譽之行為。被告乙○○及丙○○於民國94年11月20日於民進黨中央黨部召開記者會公開指稱:「針對國民黨黨職併公職領退休金問題,民進黨今日再公佈新名單,乙○○表示,包括連戰退休年資中,有3年8個月的黨工年資、關中有10年、吳伯雄有2年1個月、施啟揚有7年2個月、吳鴻顯是2年6個月…而甲○○在民國73年8月至78年5月擔任黨工期間,仍然擔任總統府秘書,等於是領總統府薪水,在國民黨上班…」;「丙○○表示,甲○○的手法更高明,在民國73年8月至78年5月幾乎天天在國民黨中央黨部上班,卻又不肯放棄總統副秘書職務,一方面可以領總統府薪水,一方面也可以在未來申報退休年資時,讓公職年資不中斷。比起現在有黨職併公職問題的連戰、關中,甲○○果然還是最厲害的A錢高手。」等語,有自訴人所提相關報章雜誌報導、被告二人所散發之新聞稿等為佐,亦為被告二人所不否認,自足採信。被告二人上開記者會主要係針對國民黨黨職併公職領退休金問題,亦即以黨職年資併入公職計算而避免年資中斷及虛報年資之合法性問題,則依被告等上開言論,顯可得知被告二人係明知自訴人並無所謂黨職併公職之事實,換言之,自訴人之情形,反係符合規定之正常情形 (亦即自訴人於73年8月至78年5月期間確有擔任公職,並非以該段期間所擔任之黨職併入公職年資),被告二人明知此,竟為選舉操弄新聞,無端指涉自訴人亦有上開黨職併公職之違法、毫無證據即任意指述自訴人係領二份薪水 (就此被告仍未舉證證明之)、甚且顛倒是非指控自訴人為「A錢高手」,顯有虛構不實事項毀損自訴人名譽之事實,實已罪證確鑿,毋庸置疑。
(二)被告指涉自訴人為「A錢高手」,與上開黨職併公職議題無關,已毀損自訴人個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被告丙○○於上開94年11月20日之記者會中曾指涉自訴人係「最厲害的A錢高手」,惟查,依上所述自訴人並無違法黨職兼公職之處,亦未有以黨職年資併入公職年資之弊,況且,依總統府人事處94.11.16華總人一字第09410068310號函亦稱:「上開任職期間是否於本府支薪,因相關資料已逾保存期限,本府現存檔案資料,無案可稽」,足證被告顯無可能取得任何資料,而使其確信自訴人曾有支領二份薪水之事,從而,被告於無任何證據資料為證下,任意散發指涉自訴人為「A錢高手」之言論,即已毀損自訴人之名譽無疑。又自訴人於73 年8月至78年5月期間雖為國民黨黨工兼任總統府秘書,惟僅有領取國民黨黨工之薪水,並未領取總統府之薪水,此因自訴人當時係任總統府秘書而跟隨前總統蔣經國,於前總統之處事原則下,絕無可能允許其隨從秘書有兼領二份薪水之情事,故被告等指稱自訴人有兼領二份薪水者,實屬無稽,並非事實。所謂「A錢高手」者,依原裁定意旨認係指「佔人便宜、從他人處硬擠壓錢出來之意」,依現今一般社會通念,係寓含貶抑他人之意,而依被告所發言論上下文觀之,顯係以上開黨職併公職乙事,認自訴人涉有溢領公務員退休金之不法情事而為「A錢高手」,惟依上所述,被告二人既無法證明自訴人有何黨職併公職之不法情事,則其指稱自訴人為「A錢高手」者,即無所據,而該用語依一般社會通念,顯已詆毀自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被告等明知無確實證據可證自訴人有何不法情事,竟任意發表毀損自訴人名譽之言論,自有誹謗自訴人名譽之故意,事證極明,已不待言。
(三)抗告人業已證明被告二人誹謗之事實,並為被告二人所承認,則原裁定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駁回自訴,適用法律顯有違誤。抗告人業已提出被告丙○○於94年11月20日之記者會中曾指涉自訴人係「最厲害的A錢高手」等有誹謗抗告人言論之證明,且為被告二人所供認不諱,則抗告人並非未提出證據供原審作成實體判決,既然抗告人已經提出證據,被告二人也承認有上開言論,原審法院即應作成實體判決審究上開言論是否有毀損名譽或是阻卻違法事由存在,當不能率爾以「犯罪嫌疑不足」裁定駁回自訴之方式,取代實體判決。故原審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駁回自訴,適用法律顯有違誤。綜上所述,被告二人確有誹謗自訴人名譽之行為及主觀上之故意,其犯行實已足堪認定等語。
二、原裁定以:自訴意旨稱被告乙○○為民主進步黨秘書長,被告丙○○則為民主進步黨文宣部主任,被告二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召開記者會並散發新聞稿,指稱「針對國民黨黨職併公職領退休金問題,民進黨今日再公佈新名單,秘書長乙○○表示包括連戰退休年資中,有3年8個月的黨工年資、關中有10年、吳伯雄有2年1個月、前司法院長施啟揚有7年2個月、前考試院秘書長吳鴻顯是2年6個月。而甲○○在73年9月到78年5月擔任黨工期間,仍然擔任總統府秘書,等於是領總統府薪水,在國民黨上班,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丙○○表示,甲○○的手法更高明,在73年9月到78年5月,幾乎天天在國民黨中央黨部上班,卻又不肯放棄總統府秘書職務,一方面可以領總統府薪水,一方面也可以在未來申報退休年資時,讓公職年資不中斷。比起現在有黨職併公職問題的連戰、關中,甲○○果然還是最厲害的A錢高手。」,其中並以自訴人於擔任國民黨文工會主任及副秘書長期間同時領取總統府薪資,為「A錢高手」等不實事項詆毀自訴人之名譽。查自訴人於七十三年八月至七十八年五月擔任總統府簡任秘書,依當時之規定,自訴人並未領取總統府秘書薪資,被告二人明知所言不實卻故意移花接木,誤導社會大眾視聽,故意不加查證即散佈前開不實言論,且被告乙○○曾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及內政部政務次長,對人事法規、當年人事法規訂定背景及相關法令理應甚為熟稔,被告二人為民主進步黨之高級黨工,共同唱和正式以記者會公開儀式損害自訴人之名譽,故意以不實事項散佈於眾,顯已涉犯刑法加重誹謗罪責,事證已明!因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後段加重誹謗罪。原審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二人犯罪嫌疑不足,裁定自訴駁回,固非無見。
三、惟查:就自訴人於73年9月至78年5月,擔任總統府簡任秘書期間,兼任國民黨黨職,其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兼薪之規定,以及以黨職併入公務員退休年資計算退職金是否合法等,固為可受社會公評之事,惟查被告二人於上開記者會中之言論,提及自訴人在73年9月到78年5月擔任黨工期間,仍然擔任總統府秘書,一方面可以領總統府薪水,一方面也可以在未來申報退休年資時,讓公職年資不中斷。比起現在有黨職併公職問題的連戰、關中,甲○○果然還是最厲害的A錢高手等語。被告二人指陳自訴人為「A錢高手」之言論,與公務員不得兼職及黨職併入公務員退休年資合法性之問題,並無何必然關連性,被告二人是否有毀損自訴人個人名譽之故意,即值得深究。所謂「A錢高手」者,依現今一般社會通念,係寓含貶抑他人人格之意,而依被告二人所發上開言論全文觀之,就自訴人黨職併公職以及公務員不得兼職兼薪之事,固為可受公評之事,惟文內所指陳自訴人為「A錢高手」,被告二人主觀上是否有詆毀自訴人名譽、減損自訴人社會評價之故意,原審未予論述明確,遽以被告二人雖不能確實證明自訴人A錢之事實,然其二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自訴人所不否認於擔任公職期間兼職黨職乙節,陳述自訴人有領取公務人員俸給,並將兼職期間之公務人員年資併入計算退職金,為A錢高手等情,應屬有相當依據推論所得,難認係以毀損自訴人名譽為目的之行為而有誹謗之故意。而自訴代理人所提出之新聞稿、聯合晚報剪報、總統府人事處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華總人字第0九四一00六八三一0號函均不能證明被告二人有毀損自訴人名譽之故意。認被告二人之犯罪嫌疑不足,裁定駁回本件自訴,尚嫌速斷。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判。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施俊堯法 官 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鄭信昱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