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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聲字第 1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0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私行拘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官有明

法 官 王復生法 官 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姿慧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共同私行拘禁│侵害墳墓屍體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6月│├────┼──────┼───────┤│犯 罪 日│90.02.20至 │90.02.24 ││ │90.02.23 │ │├────┼──────┼───────┤ ││偵查(自 │桃園地檢92 │桃園地檢92年度││訴)機關 │年度偵字第 │偵字第2426號 ││年度案號│2426號 │ │├─┬──┼──────┼───────┤│最│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92年度訴字第74││實│ │第3923號 │7號 ││審├──┼──────┼───────┤│ │判決│95.01.11 │94.04.11 ││ │日期│ │ │├─┼──┼──────┼───────┤│確│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92年度訴字第74││決│ │第3923號 │7號 ││ ├──┼──────┼───────┤│ │判決│95.02.03 │ 不詳 ││ │確定│ │ ││ │日 │ │ │├─┴──┼──────┼───────┤│備 註│桃園地檢95年│桃園地檢95年度││ │度執字第1463│執字第1463號 ││ │號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