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8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嗣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駁回上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王梅英法 官 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秋帆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