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19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付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民用航空法罪,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5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1月7日以法矯司字第0950 90807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月
20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逸柔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