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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聲字第 23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甲○○

(現在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3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93年12月16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1年6月,考核聲請人於執行強制工作期間,行狀良好,悛悔有據,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5年10月27日泰所教字第0951100676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調查處理意見表等件在卷可稽,因認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法 官 王詠寰法 官 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美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