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聲字第 24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54號聲 請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免其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詳附件)所載。

二、查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第4款規定:「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可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並不適用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第4款之規定,而依91年5月17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44號解釋所稱,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第4 款規定:「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依前開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判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人排除前開防制條例第20條以保安處分替代刑罰規定之適用,此固與刑法第2條第3項無乖離之處,惟為深化新制所揭櫫之刑事政策,允宜檢討及之云云,並未認定該87年5 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第4 款有何違憲之處。

至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93年1月9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及93年1月9日修正發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之規定,乃係就現仍繫屬於法院審理中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為如何適用法律之規定,並非就已判決確定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為如何處理之規定,且查該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93年1月9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無規定就已判決確定之案件得聲請免其刑之執行,本件聲請人就其83年所犯經本院84年度上訴字第309 號依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部分,聲請依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93年1月9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免其刑之執行,顯於法無據,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沈宜生法 官 楊貴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