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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聲字第 26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6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2年12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3年7月8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周煙平法 官 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