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08號聲 明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上列被告因對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559 號判決,聲明異議及疑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及疑義均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以:原裁判沒有注意刑法55條之情形,以致違反該規定,未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而判處傷害處有期徒刑五月,侮辱公務員處拘役五十日,是違背法令之判決,且對執行亦聲明異義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對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當事人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又同法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本件聲明意旨核非對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且未敘明執行情形如何,有何不當之處,是其聲明核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林明俊法 官 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秋雄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