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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聲字第 4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樓)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昭樹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