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聲字第 6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原名廖培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五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國在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文美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