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水利法等罪,經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謝靜恒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逸柔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