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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聲再字第 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再字第81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度聲再字第八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違反著作權法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八頁)。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算,計至同年五月二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同年五月三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蔡明宏法 官 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育妃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