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選上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美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選罷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10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甲○○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的證據及理由。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餽贈白米的時點與宣布參選的時點至為接近,依一般社會通念甚難不將二行為作聯結;證人黃麗美於原審證稱,所謂「幫忙」是指在選舉期間幫忙煮飯菜等語難免受人情左右,應以證人於偵查中的證述近於事實而可採;受贈者多為基督徒,排斥使用曾祭祀神明的祭品,被告因而對受贈人誆稱白米為慈濟功德會所贈,可證分送白米的行為與常情不符等語,已經原判決詳細論述(原判決第
4 頁以下);此外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涉有起訴書記載的犯行。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蔡聰明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胡勤義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