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七)字第4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偉展選任辯護人 李紀穎律師
徐宏昇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徐偉展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2月14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偉展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12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蔡聰明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秋鈴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