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16號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王勝彥律師上列被告因遺棄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遺棄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7月12日執行羈押後延押,至民國95年10月1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王麗莉法 官 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淑貞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