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號原 告 丙○○○
乙○○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王嘉斌 律師被 告 甲○○被 告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上訴字第36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各請求有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所需費用、看護費、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失、精神慰撫金、醫藥費、殯葬費用、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雄
法 官 蔡光治法 官 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秀容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