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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重附民上更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 訴 人即 原 告 壬○○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戊○○

丁○○丙○○己○○庚○○乙○○辛○○甲○○ 原住基隆市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34號,中華民國91年6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及為訴之擴張,經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如上訴狀及擴張聲明狀所載(詳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諭知無罪,告訴人即原告不服原判決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後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之上訴既無理由,其於本院為訴之擴張,因已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張正亞法 官 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麗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