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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附民字第 1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陳溫紫 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張勝傑 律師被 告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清松

吳紀群會計師(臨時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

葉宏基 律師徐慧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附民字第164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朱光仁法 官 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嘉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