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 95年度上訴字第928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請求之事項包含不法侵害之九千五百十四元、手續費七十元及精神慰撫金十萬等。且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被害人暨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惟本件原告就所請求之精神撫慰金,並未具體指明其計算之依據,原告請求之項目,內容繁雜,在如何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 隆 惠
法 官 林 秀 鳳法 官 林 瑞 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思 云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