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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附民上字第 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上字第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丁○○○○律師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裡人 y○○上 訴 人即 原 告 B○○○○、卡其他、史賓塞與吞那MAF公司

Higberge)法定代理人 宙○○K.HUn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丑 ○

波土力克Char甲○○Rober子○○Ann L昆John Qu寅○○等事務所(Bronson,Bronson & McKinnon)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a ○Sheld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h ○Mary

天○○Erik庚○○等聯合律師事務所(Chubbuc,Chubbuc,Blew& Curan)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庚○○Gary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壬○○Ant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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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Edwar辛○○Anthou○○Micha柯林法律事務所(Collier,Shannon,Rill & Scott)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癸○○Willi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戌 ○Mi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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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Micha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DHL Taiwan Crop.)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X○○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柯林法律事務所(Collier,Shannon,Rill & Scott

aka Colli法定代理人 D ○Patri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 Internationol Trade

commissio法定代理人 未 ○Marci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申○○法律事務所(Schagrin & Associates)法定代理人 申○○(Roger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T○○R.Ala

甲丙○Jeffr美國商務部(U.S.A.Department of Commerce)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v ○Willi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美國國際貿易協助陪審團委員會(United States

Court of法定代理人 C○○Domin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U○○等聯合事務所(MCGUIRE,WOODS,BATTLE & BO

THE,LIP)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b ○How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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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Slax○○○法定代理人 王必立(註:95 年度重附民字第 28 號判決載為

:丁○○)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己○○○Chin法定代理人 王必立(註:95 年度重附民字第 28 號判決載為

:丁○○)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加州律師通訊(California Lawyer)法定代理人 A○○Marc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加州律師雜誌(California Bar Journal)法定代理人 A○○Marc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法定代理人 p○○John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博欽法律事務所(Perkins Coie)法定代理人 Q○○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博欽法律事務所(Perkins Coie)法定代理人 G○Tara L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F○Paul M

酉○○博正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k○○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路案承審檢察官(94上聲議2378)

吳案承審檢察官(95上聲議1074)胡案承審檢察官(94上聲議4293)g○○ 台北市○○路○○○號台北地方法院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宇○○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f○○

K ○楊豐卿m○○蔡炯燉戊○○地○○t○○P○○o○○N○○O○○甲乙○R○○Z○○Y○○ 台北市○○街○段○號l○○n○○c○○i○○e○○z○○q○○H○○辰○○甲甲○M○○r○○S○○ 台北縣土城市○○路○○○號s○○w○○玄○○d○○巳○○黃○○ 台北市○○區○○路一九O號乙○○李玉卿 台北市○○○路○段○巷○號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313號),提起上訴,於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撤銷。

㈡請求判決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事實理由欄所載。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自訴及追加被告薄正任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自更(一)字第17號判決本件自訴不受理,雖經自訴人提起上訴,已經本院於95年5月30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179 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有該判決書附卷足憑。是揆之前開說明,則本案之原審駁回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趙功恒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素秋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