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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上更(一)字第 4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更(一)字第413號上 訴 人 己○○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陳石山律師

游涵歆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09號,中華民國92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9924號、第9925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己○○部分撤銷。

己○○共同意圖他人受流氓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事 實

一、丁○○(已判決有罪確定)於經營徵信社業務期間,因受乙○○女友樓愛雲之委託,調查乙○○自美國回臺灣後之行蹤,乙○○得知後心生不滿,乃於民國(下同)81年4月29日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稱丁○○妨害秘密非法錄音其電話,並於81年3月19日凌晨2時40分許,無故侵入其租屋處,竊取其所有十八K金筆一對及租賃契約一份,丁○○經該署檢察官於81年6月17日下午4時許,偵查訊問完畢後,心有未甘,於走出法警室門口時,對乙○○及擔任該案件的目擊證人薛世潘恐嚇稱:要其二人死得很難看等語,檢察官即以丁○○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加重竊盜罪嫌,將之以81年度偵字第7222、9641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於82年5月5日以81年度上訴字第6160號判決丁○○被訴竊盜部分無罪,其餘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仍維持原審判決有期徒刑四月,駁回上訴。丁○○與其妻甲○○乃懷恨亟思報復。適因己○○於81年間,陪同案外人陳昭智告發丁○○涉嫌詐欺後,介入兩方斡旋和解事宜,丁○○因而結識自稱與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下稱臺北縣調查站)人員熟識之己○○,雙方交往漸密,己○○於82年間曾為丁○○、甲○○、陳鴻智(以上二人均判決有罪確定)書寫書狀,期間丁○○、甲○○夫妻乃將上情告訴己○○,己○○以為社會除去敗類且丁○○身受其害,要丁○○、甲○○夫妻蒐集相關事證提報給其認識在台北縣調查站服務之李振威,三人共同意圖使乙○○、薛世藩受流氓感訓處分,並基於犯意聯絡,由甲○○負責策劃唆使原無犯意之房客邱錦虹(已判決有罪確定)、由己○○負責教唆原無犯意為回報其曾代寫訴狀之陳鴻智使此二人分別萌生犯意捏造不實事實誣告乙○○、薛世藩。丁○○、邱錦虹及陳鴻智三人遂分別於下列時間,就流氓案件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向臺北縣調查站調查員為下列虛偽指訴:

㈠、於82年2月23日,由丁○○自行擔任秘密證人代號B1,前往臺北縣調查站製作檢舉筆錄,虛構「乙○○、薛世藩二人於81年3月下旬、4月中旬、5月上旬及10月中旬,四次前往臺北市○○○路○段○○○號七樓大眾徵信公司,向丁○○恐嚇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乙○○表示:『如果你不給錢,你會死的很難看』、薛世藩表示:『你最好順著乙○○的意思,否則後果看著辦』,丁○○因畏懼乙○○、薛世藩之淫威,先後三次共被拿走六萬元,最後一次因丁○○不願意給,乙○○揚言叫菲律賓的殺手斷其手腳,丁○○心生畏懼,乃辭職躲避乙○○、薛世藩二人之恐嚇行為」等不實事項。

㈡、邱錦虹因開釣蝦場向甲○○承租中和市○○路房屋居住,於82年3月3日,由甲○○偕同受其教唆之邱錦虹前往臺北縣調查站,由邱錦虹擔任秘密證人代號B2,並依甲○○事先告知之內容,製作檢舉筆錄,虛捏「於81年11月上旬某日,乙○○與薛世藩前往臺北縣永和市○○路○○○號釣蝦場,向該釣蝦場負責人邱錦虹要脅勒索每月不定期交付三萬元保護費,邱錦虹不從;數日後,乙○○、薛世藩二人即帶人前往釣蝦場,將店內電話、冰箱、烤具、釣竿全部砸毀,邱錦虹因懼怕其淫威,乃先後於81年11月上旬、同年12月上旬、82年1月10日左右、同年2月10日左右交付四次保護費,每次三萬元,共計十二萬元」等不實事項。

㈢、另陳鴻智前於82年3月4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對第三人卓賢吉等人傷害告訴(即該地檢署82年度偵字第6169號傷害案件)時,受己○○幫忙為其撰寫訴狀,因而心存感激,遂接受己○○唆使,於82年4月29日,由陳鴻智(起訴書記載由己○○偕同,應予以更正)前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以陳鴻智為秘密證人代號B3,並依己○○事先告知之內容,製作檢舉筆錄,虛捏「乙○○與薛世藩於81年11月間,前往臺北縣新店市○○路○○號電玩店,向該電玩店老闆陳鴻智勒索保護費三萬元,陳鴻智起初未予理會,遭乙○○以一呎長之小武士刀架在脖子上,由其他同夥三人用椅子將電玩檯砸毀五、六台,致陳鴻智心生畏懼,前後共交付四次款項予乙○○及薛世藩二人,除前開之三萬元外,再於81年12月交付三萬元、82年1月交付五萬元、同年2月交付三萬元,共計十四萬元」等不實事項;致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及臺北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承辦人員誤信上開虛捏不實之檢舉內容,將乙○○及薛世藩二人提報為情節重大流氓,而由臺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治安法庭,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治安法庭以82年度感裁字第176號、83年度感裁字第74號審理時,陳鴻智及丁○○又先後於83年1月27日及同年4月11日到庭作證,且於具結後就案情有重大關係事項,仍為與上開不實檢舉內容相同之證述,惟經原承審法官詳查審酌後,認移送意旨所列舉之流氓行為,均屬不能證明而於83年9月24日為不付感訓處分確定。

二、案經告訴人乙○○告訴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後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除於審理程序具結作證以外部分,皆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與選任辯護人雖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己○○否認誣告、偽證犯行,辯稱略以:「並未找陳鴻智去臺北縣縣調查站製作筆錄,係事後於84年3月間遭監察院調查才知陳鴻智有去調查站作筆錄等情;且丁○○被我檢舉司法詐欺案件,與第三人陳昭智談和解時,有表示係警總出身,對流氓管訓業務很熟,根本不需要我建議如何做;不認識乙○○,並未建議丁○○夫婦檢舉乙○○為流氓,實則丁○○於81年6、7月間即已向李振威檢舉乙○○,斯時並不認識丁○○,所以會捲入本案,係因陪同案外人陳昭智檢舉丁○○詐欺案件,陳昭智之兄即陳鴻智向我借錢遭斥,以及李振威受理甲○○告我詐欺案件,獲判無罪而遭降職,李振威心理不平衡,而遭丁○○夫婦、陳鴻智與李振威聯手誣陷、報復,並未提陳鴻智給調查人員,亦未教陳鴻智為不實之指控,不認識乙○○且無仇怨」云云。辯護意旨則略以:「一、被告並未與丁○○、甲○○通謀誣告:㈠、丁○○、甲○○係依據樓愛雲提供之線索,依其自身之意思,檢舉乙○○、薛世藩二人涉嫌流氓行為,與被告全然無涉,此有丁○○於偵查、原審,甲○○於原審及台北縣調查站調查員李金祥於偵查之陳述,足證本案實係丁○○、甲○○聽信樓愛雲之言,繼而夫婦兩人商議提出檢舉;並於認識被告之前,在丁○○因涉嫌詐欺至台北縣調查站製作筆錄之際,由丁○○向李振威表示要檢舉乙○○流氓行為。第一審率認被告就丁○○誣告犯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要屬捨本求末。且被告無與丁○○、甲○○謀議誣告乙○○、薛世藩兩人流氓之動機。㈡、假設甲○○有所謂與被告談及此事,解釋上,亦屬要其依事實仔細蒐證,而非要其虛設故事陷害乙○○、薛世藩兩人;且上開供詞係甲○○所捏造,不能採信。㈢、96年度上更㈠字413號逐字譯文第2-3頁己○○與甲○○之電話錄音,足證向台北縣調查站提供資料及證人檢舉乙○○、薛世藩流氓一事,完全是甲○○及丁○○兩人謀議之行為,被告與甲○○、丁○○二人並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二、被告並未教唆陳鴻智誣告:㈠、陳鴻智之證言有諸多與事實不符之處,證言前後已有不一;且新店市○○路○○號之電玩店,事實上係戊○○所開設,既非陳鴻智本人,亦非其弟陳文智。是其證述,顯然不足採信。㈡、查96年度上更㈠字第413號逐字譯文可知,李振威就陳鴻智究竟如何到調查站製作筆錄一事,前後證述不一。縱假定陳鴻智係經被告之介紹前往調查站製作筆錄,然被告既未主動向李振威告知被害事實被告僅係立於介紹牽線之地位,豈可率爾推論被告必有教唆誣告之行為。㈢、邱錦虹不實檢據內容是甲○○所教唆。三、應認定被告無教唆誣告之行為,又被告健康惡化,若仍認被告刑責難免,請諭知緩刑給被告自新的機會」等語。

三、經查:

㈠、丁○○、邱錦虹、陳鴻智,分別於前揭時間,至臺北縣調查站接受檢舉筆錄之製作,為不實之指控,丁○○及陳鴻智並分別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等情,有告訴人乙○○於偵查之指訴、證人即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承辦人員毛仲如、李金祥、李振威證述,並經原審調閱原審法院82年度感裁字第176號、83年度感裁字第74號案卷查證屬實,且有該卷卷附之臺北縣警察局偵辦流氓案件移送書、證人B1、B2、B3在臺北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丁○○、陳鴻智分別以代號B1、B3身分,於原審82年度感裁字第176號案件之訊問筆錄、具結之證人結文可稽。

又臺北縣新店市○○路並無64號,且周圍亦無電玩店,亦有臺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83年5月6日北警店刑字第04825號函、臺北縣新店市戶政事務所83年5月10日新店戶字第7418號函在卷可考。而告訴人乙○○、薛世藩被移送流氓案件,業經原審以82年度感裁字第176號、83年度感裁字第74號裁定均不付感訓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裁定書在卷可憑。

㈡、丁○○於偵查稱:「乙○○認為其婚姻係遭我破壞,就到我經營之徵信社要求我交付二十萬元擺平,我並沒有付給他,只有將樓愛雲委託我調查所支付之調查費三、四萬元分三次給乙○○」等語(90年度偵字第1546號偵卷第119頁),經與其於82年2月23日至臺北縣調查站製作檢舉筆錄之內容暨其於原審82年度感裁字第176號案件訊問時所證述之前揭內容加以對照結果可知,丁○○就乙○○向伊勒索的金額及次數等情節前後供述並不相符。嗣於原審改稱:「他直接到我公司,質問我說是否是我承辦樓愛雲的事情,樓愛雲已經給你錢了,你跟樓愛雲拿了這麼多錢,你應該吐回去,他實際上第一次向我拿二萬元,我本來不給他,我打電話給樓愛雲,樓女告訴我說沒關係要我先給他,當時是與薛世藩一起來的。第二個月他又來向我要二萬元,第三個月乙○○又來了,我很生氣,樓女告訴我再給他,但是並沒有匯錢給我,第四次乙○○又來了,我就沒有再給了,當時他說了一大堆很難聽的話之後就離開,乙○○當時有恐嚇我,他說要給我難看,如果不給他錢的話,他要派菲律賓的殺手把我殺掉,要我的公司關門」等語(原審91年12月24日訊問筆錄),則上開丁○○陳稱係經樓愛雲同意而前後三次交付六萬元款項予乙○○乙節,又與其於偵查之供詞互相矛盾,是丁○○供詞反覆,足見其所陳述情節並非真實。

㈢、告訴人乙○○、薛世藩於81年4月29日,即對丁○○提出竊盜及恐嚇危害安全之告訴,並經檢察官於81年7月間提起公訴,嗣經本院於82年5月5日以81年度上訴字第6160號判決丁○○被訴竊盜部分無罪,其被訴恐嚇罪部分則維持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有判決書在卷可考,顯見丁○○81年間,即因遭告訴人乙○○提出告訴,此期間達三、四個月之久,何以在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該案時,未對檢察官、法院陳訴迭遭告訴人恐嚇勒索之事,實難令人對其於82年2月23日至台北縣調查站所為指訴乙○○、薛世藩二人之流氓行為之真實性存疑。又徵諸丁○○係經營徵信業務之人,倘若告訴人乙○○果真自81年3月下旬起至同年10月中旬止,即多次前往其公司勒索財物,衡情丁○○何有對告訴人乙○○、薛世藩再三對其勒索予以忍氣吞聲,而未積極蒐證以對告訴人乙○○提出告訴,又焉會遲至82年2月23日始提出檢舉,丁○○另於偵查稱:「我跟甲○○商量覺得樓愛雲提供這麼多線索給我們,我們就向調查站提出看那幾條行為可構成流氓,都構不成我就算了」等語(同上偵卷第129頁),又甲○○亦於偵查稱:「他(即丁○○)被告竊盜及妨害自由都是乙○○害的,加上樓愛雲告訴我們乙○○還有其他不法行為,我們經過初步查證,確實有此事實,之後我跟己○○談及此事,己○○以丁○○身受其害,告訴我們將知道的事情去蒐證後再提供給調查站」等語(同上偵查卷同頁),由此足認丁○○並未親身經歷被乙○○勒索之事,而僅係將自樓愛雲處聽聞之事予以改編捏造渲染為自身經歷之事件,丁○○夫婦及己○○三人係有使乙○○受流氓處分之意圖甚明。

㈣、邱錦虹於偵查稱:「於81年11月上旬經營在永和市○○路○○○號釣蝦場期間,實際上並未曾被砸店及勒索保護費乙事,與乙○○、薛世藩並不認識,是房東即甲○○告訴我,乙○○是地皮流氓要我幫她做證,而帶我去台北縣調查站製作檢舉筆錄,檢舉內容也是她所教」等情(偵字9924號91年6月20日訊問筆錄),並稱:「在開釣蝦場時向甲○○承租中和市○○路房子居住」等語(同上偵卷91年7月17日筆錄)。

雖甲○○於偵查稱:「係在與牌友打牌時偶而聽聞到在永和市福和橋橋頭有一家釣蝦場被勒索保護費,去福和橋橋頭的釣蝦場找到被告邱錦虹,有拿乙○○及薛世藩的照片給邱錦虹看,邱錦虹有說就是林、薛這二個人去他那裡鬧不成就要保護費,問被告邱錦虹是否要舉發乙○○,邱錦虹原來不願意,後來經我說服,再由我提供給李振威擔任秘密證人」等情(90年度偵字第1546號第76頁反面),此已與邱錦虹供述明顯不符。雖邱錦虹於原審為附和甲○○之說詞而改稱:「在調查站所述情節係依據釣蝦場的小弟轉述有人到釣蝦場鬧事之情節而為陳述,原本想事情過了就算了,是後來甲○○來找他三次,才同意去調查站將事情說出」,並稱:「甲○○並未曾提出乙○○及薛世藩之照片給我看過,我並不能確定乙○○及薛世藩是否為到場鬧事之人」等語(原審92年8月28日筆錄),顯與甲○○上開供述矛盾,亦與其於偵查中所述不一,要難自圓其說。可知邱錦虹既未曾在釣蝦場親見有何人至釣蝦場勒索乙事,卻因其房東甲○○之唆使使其萌生誣告乙○○、薛世藩受流氓處分之犯意,於82年3月3日至調查站以證人代號B2身份,陳述確有在場親身見聞乙○○、薛世藩流氓犯行,甚且在調查員所提供的乙○○照片指認捺印,足徵甲○○有捏造上情,教唆邱錦虹誣陷乙○○、薛世藩之事實,足堪認定。

㈤、陳鴻智於偵訊及原審坦承:「係因受己○○教唆而誣告乙○○、薛世潘,而於82年4月29日至調查站擔任代號B3證人,陳述所捏造乙○○、薛世藩二人有上開流氓行為之不實情節,並有於原審治安法庭具結後仍證述上開不實事項」等情節屬實。雖被告己○○否認教唆陳鴻智誣陷乙○○、薛世藩,辯稱:「陳鴻智曾於81年10月間,打電話向我以借錢為名進行需索,當時我以:你身體健壯不去賺錢,我不認識你,你怎厚臉皮要向我借錢?加以拒絕,不料引起陳鴻智之不滿表示:你不借就算了,還講我厚臉皮,你給我記住!即怒掛電話,故陳鴻智係因借錢受到責難而心生恨意,始誣稱我有唆使陳鴻智去陷害乙○○」云云,並提出其與被告甲○○間之電話錄音譯文為佐。然查,該譯文僅記載己○○曾向甲○○表示拒絕借錢陳鴻智,是否確有其事並不能證明,縱假設真有其事,然據前開譯文記載,甲○○亦表示陳鴻智曾向其借錢而遭拒,何以陳鴻智未對甲○○挾怨報復(詳如附件逐字譯文),而陳鴻智除否認有向被告己○○借錢乙事,並於偵查稱:「係己○○提供我被害事實給李振威,乙○○並未在81年11月間以插乾股為由要老闆每月準備三萬元的保護費並恫嚇否則要砸店之事。我為不實陳述係己○○叫我說的,因我有一件傷害官司不會寫狀紙,請其幫忙,其要求我做不實指述作為回報,並且告訴我乙○○很壞如此指述不會冤枉,己○○說電玩店在文化路36號,我不想害人才改稱是64號」等語甚詳(偵字第1546號偵卷第74頁反面至75頁反面),復於原審稱:「之前我妹妹曾被丁○○騙一百萬元,己○○幫我妹妹寫訴狀,並且介紹律師給我妹妹,所以我才會認識己○○」、「當時我因為本身有傷害案件求助於己○○,因為之前他對我有恩,幫我繕狀,所以我才會聽從他的指示,他跟我說乙○○與薛世藩從事魚肉鄉民的事情,要我去檢舉他,這些事情都是己○○在長江路所說的,我因為一時糊塗,所以才會去調查站檢舉,後來我在作筆錄的時候覺得不應該陷害別人,所以才會把我自己開電動玩具的地址更改過,讓他們調查人員自行去調查真偽」、「當時他(即被告己○○)拿照片給我看,要我到調查站作指認,連名字他還告訴我,他說其中一個是跛腳,我還問他說跛腳怎麼可能?他說你照我的下去作就是了,而且我聽他說已經有兩個人檢舉他了,再多一個人就可以了,他並沒有告訴我為什麼要檢舉乙○○。他說他都幫忙我,要我有人情味也幫忙他」(原審91年11月26日訊問筆錄),其於原審91年12月24日訊問時亦為同一供述,此核與證人李振威證述:「己○○提供乙○○流氓行為資料,他是線民」等語(85年度他字第602號85年11月27日偵訊筆錄)、「陳鴻智部分是己○○告訴我陳鴻智及被害事實,我才找陳鴻智來製作筆錄」等語(90年度偵字第1546號第82頁),復證稱:「己○○有提供B3的證人,在82年4月29日之前己○○打電話過來說有一個證人陳先生要舉發乙○○涉及流氓的事情;這位B3的證人是自己到站的,至於己○○有無沒有到,因為時間已經太久了,我已經忘了,後來B3證人到的時候就由內勤來製作筆錄。B3來到站之後我們先對他做測試,他來報到的時候說他就是陳鴻智,並且提出他的身分證,所以我確認他就是陳鴻智,他說是透過己○○的介紹來我們站裡」等情節(原審92年5月26 日訊問筆錄)大致相符合,足證陳鴻智之證述為可信。

㈥、被告己○○在原審92年6月6日、同年月27日訊問時,一再陳稱:「與陳鴻智僅見過一、二次面,並未替陳鴻智撰狀,陳鴻智亦未欠我任何人情」云云,嗣經原審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2年度易字第3514號傷害案件刑事卷,查核得知陳鴻智確曾於82年3月4日具狀向該法院提出傷害告訴屬實。

且經原審於同年8月28日審理時,將上開傷害案件偵查卷內之告訴狀提示予被告己○○後,其始改稱:「該訴狀係陳鴻智拿訴狀給我看,係詢問可將訴狀送何處打字,我有介紹陳鴻智找板橋高中附近幾家打字行繕打」云云,惟經原審將上開傷害案件刑事卷內均以手寫方式撰寫之82年3月13日聲請狀及同年4月29日聲請狀,一併提示予被告己○○知悉後,被告己○○始供承:「確實有親筆撰寫該等聲請狀無誤,但其並沒有向陳鴻智收費」等語(原審92年8月28日審判筆錄)。倘陳鴻智於81年10月份即因向被告己○○借款遭拒絕斥責,以致與被告己○○交惡,其豈有再於82年3、4月間求助於被告己○○代為撰狀之理,是被告己○○辯稱係因陳鴻智向伊借錢未果而挾怨報復,顯與事實不符,委無可採。

㈦、被告己○○另辯稱:「陳鴻智係與甲○○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546號李振威涉嫌瀆職案偵查期間,三人為圖卸責,而勾串證詞嫁禍予我」云云,然陳鴻智自始即坦承其有誣告及作偽證之事實,其並不因係由被告己○○教唆為上開犯行而可以卸免其刑責,陳鴻智自無必要嫁禍予被告己○○,況陳鴻智已因誣告乙○○而涉本案訴訟,衡情豈有因借款被拒,即設詞構陷被告己○○,使自己再度罹於誣告罪責,是被告己○○此部分所辯顯屬無稽。被告己○○另指陳:「證人李振威係因受理被告甲○○對我提出詐欺告訴案件,我獲判無罪,證人李振威因此遭降職致使其心理不平衡,而與被告丁○○夫婦、陳鴻智聯手誣陷我」云云,然此純屬被告己○○個人臆測之詞,且為證人李振威堅決否認,並陳稱:「遭降調係因與組長吵架緣故,有將因為乙○○流氓案件偵查不確實,被記二個小過乙事告訴被告己○○」等語,參以證人李振威時任職臺北縣調查站,其對於原審訊問時具結後所為證述若有虛偽者,將受有偽證罪之刑責知之甚詳,自無甘冒此風險,而誣陷被告己○○之理。綜上各節,參互印證,是被告己○○前述各節所辯,並無可採,應認陳鴻智所述不利於自己及被告己○○之情節,足堪採信為真實。被告己○○教唆陳鴻智誣告乙○○、薛世藩之事證明確,被告己○○曾於原審聲請調閱陳鴻智之電話通聯記錄,並聲請將甲○○、陳鴻智送鑑定機關進行測謊,以證明其二人有勾串證詞乙節,原審認無調查之必要,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被告己○○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㈧、至於被告己○○另辯稱:「丁○○早於81年6、7月間因涉及詐欺案件,為調查局李振威拘捕到案後,即行向李振威檢舉乙○○、薛世藩流氓,而其與丁○○二人是同年9月下旬,始因丁○○、甲○○與陳昭智於板橋焦點西餐廳和解而認識,是認其不可能與丁○○、甲○○共同誣告乙○○、薛世藩」云云。惟丁○○、邱錦虹、陳鴻智三人係分別於82年2、3、4月間始到臺北縣調查站製作檢舉筆錄,在此之前被告己○○早與甲○○及丁○○認識,渠等三人進一步具體謀議誣告乙○○、薛世藩有流氓行為,於時間上並未有不合理之處。被告己○○又以:「因帶陳昭智檢舉丁○○詐欺而與其產生對立關係,不可能倒幫丁○○、甲○○誣告乙○○,而丁○○、甲○○謂其有參與誣告係設詞誣陷」云云。惟查,丁○○陳稱:「因被陳昭智告詐欺乙案而認識被告己○○,後來另被訴竊盜案件即請被告己○○幫忙找律師,且獲得平反,所以當時並沒有對被告己○○有何恨意,反而很感謝被告己○○」等語;此核與甲○○稱:「係因陳昭智告丁○○的詐欺案件,因而認識被告己○○,該案件從頭至尾都是由被告己○○接洽處理,並由其斡旋和解,並未因該案件而與被告己○○結怨,反而還很感謝被告己○○」等情節相符合,又甲○○於原審並當庭提出刑事非常上訴聲請狀暨最高法院檢察署收發室收據,用以證明被告己○○確有在丁○○被訴本院81年度上易字第7114號案件期間幫助處理訴訟事務,此外,甲○○並指出其對案外人趙娟娟提出告訴之刑事案件,被告己○○亦有於82年8月16日代為撰寫聲請檢察官上訴狀,及於82年1月14日代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2年度易字第37號案件),用以證明其於81、2年間與被告己○○關係良善。而經原審及本院前審當庭提示上開訴狀予被告己○○後,被告己○○亦坦認:「上開文書之手寫部分確係其親筆所寫」無訛。可知,被告己○○於彼時確獲得丁○○、甲○○之信賴,甲○○方會委以多件訴訟事務予被告己○○處理,足徵甲○○前開所述其係與己○○謀議檢舉乙○○等人有流氓行為之事為真實,足堪憑信。

㈨、證人林君玉係自被告丁○○處得悉被告己○○想知悉有關乙○○的事情,在與被告己○○電話聯絡通話當中,被告己○○不僅主動詢問林君玉係如何遭受乙○○恐嚇,並主動談論起乙○○之惡行,舉凡乙○○與樓愛雲間交往糾葛、與被告丁○○間之訴訟糾紛等細節,業據林君玉證述在卷(他字第58號偵卷第112頁至120頁、本院審理筆錄)。況被告己○○亦於原審坦承:「有將與林君玉間之通話內容錄音,在李振威問及林君玉與陳鴻智證人係由何人提供時,伊因記得82年初林君玉有與之通話,所以提供該電話錄音予李振威」等語(原審92年6月6日訊問筆錄),可知被告己○○當時與丁○○及李振威關係匪淺。被告己○○既與乙○○並不認識,為何會對乙○○的諸多事蹟行徑瞭如指掌,並積極錄音蒐集有關證人林君玉係如何遭乙○○索取錢財乙事,其辯稱:「未曾參與向台北縣調查站調查員李振威檢舉乙○○乙事」,即難信採。

㈩、起訴書雖記載:「82年4月29日,己○○偕同陳鴻智前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以陳鴻智為秘密證人代號B3,並依己○○事先告知之內容,製作檢舉筆錄」等語,然依據陳鴻智在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內容以觀,並未載稱被告己○○在82年4月29日曾偕同陳鴻智至台北縣調查站檢舉乙○○、薛世藩有流氓行徑,且依據李振威在偵查及原審證述:「陳鴻智部分是己○○告訴我陳鴻智及被害事實,我才找陳鴻智來製作筆錄」、「己○○有提供B3的證人,在82年4月29日之前己○○打電話過來說有一個證人陳先生要舉發乙○○涉及流氓的事情;這位B3的證人是自己到站的,至於己○○有沒有到,因為時間已經太久了,我已經忘了,後來B3證人到的時候就由內勤來製作筆錄。B3來到站之後我們先對他做測試,他來報到的時候說他就是陳鴻智,並且提出他的身分證,所以我確認他就是陳鴻智,他說是透過己○○的介紹來我們站裡」等語,是李振威上開供述亦無從作為判斷陳鴻智係與己○○同至台北縣調查站誣告乙○○、薛世藩之依憑。又調查員毛仲如在偵查稱:「(筆錄製作過程,己○○有到場?)沒有」,李振威亦證述陳鴻智在台北縣調查站經詢問並製作檢舉筆錄時,己○○確實不在場(偵字第1546號卷第13頁、第51頁)。是己○○應未於82年4月29日偕同陳鴻智至台北縣調查站檢舉乙○○、薛世藩為流氓,起訴書此部分之事實認定,與卷證資料尚難謂合,應予以更正。

、辯護意旨雖稱新店市○○路○○號電動玩具店為戊○○所開設,主張陳鴻智不可採信,然查,被告所聲請傳訊之證人戊○○,所為陳述係不認識被告,亦未於82年間在新店市○○路○○號經營電動玩具店等語,而被告與辯護人對此陳述均無意見,足見辯護意旨所為陳述,與證人戊○○之陳述不符。而證人金振傑律師證稱曾受丁○○委任處理恐嚇、竊盜等第二審訴訟事務,竊盜判無罪,恐嚇部分判多重不記得,認識被告己○○,但案子自己承辦,不容別人插手等語,以上證人金振傑之陳述與本件待證事實無關連性,並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證據。而依據附件被告所提之己○○與甲○○電話錄音以及卷附被告所提之與林君玉之電話錄音等,均足徵被告所為與常情有異,而依附件之被告己○○與甲○○之電話錄音逐字譯文,「男(即被告):那麼我何苦找你,陳鴻智幹什麼?」、「男:那麼像你這樣,陳鴻智這樣講ㄏㄥ... 」、「男:我是... 一直在打電話去他家。要... 找... 找這個陳鴻智」,足見被告並非與陳鴻智無任何關連性,且此段對話係被告刻意錄音,與甲○○對話中均諉稱如:「男:乙○○長的什麼樣,我根本不知道ㄚ」等詞,然甲○○為共犯並經判決確定,是其等二人於電話中互相諉責之詞,顯均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證據。而附件之證人李振威於偵查陳述之逐字譯文為:「答:B...問:B...答:...3... 問:...3。答:..是...,劉先生提供。問:ㄛ,B3,陳... 陳鴻智嘛。答:

是。問:ㄏㄥ,是... 這個,ㄜ,(音:劉...)... 答:

劉... 問:... (音:... 杉...)... 答:... 杉... 」,則辯護意旨稱李振威所陳不一,並非可取。至於被告於偵查否認之詞,經作成附件之逐字譯文,認被告所為辯解係不可取,已經敘明理由於前。又被告前曾聲請調閱原審92年8月28日之庭訊錄音,然此部分已有筆錄為證,且被告與辯護人於此次發回更審均不爭執,是自無必要,至於被告於前審聲請傳訊之證人張良舉,已經死亡無從傳喚,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查,併此敘明。

、綜上,本件被告己○○與丁○○、甲○○、己○○、邱錦虹等人確實有共同誣告他人受流氓處分之犯行,被告己○○所為辯解與辯護益旨將責任均諉之於係甲○○所教唆等詞,因與證據不符,並非可採,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己○○行為後,前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另刑法施行法亦於95年5月14日增訂該法第1條之1規定,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之規定,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1、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亦於上述時間同時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縮小,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共同正犯之規定固有修正。因本件被告基於犯意聯絡,共同實行犯行,不論新法、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上述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對於被告等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前述說明,自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669號判決參照)。

2、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法第29條有關教唆犯之規定,修正前第29條第1項原規定「教唆他人犯罪者」,修正後規定為「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依該法之修正理由謂:「本法改採限制從屬之立場,共犯之成立係以正犯行為之存在為必要,而此正犯行為則須正犯者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即須正犯行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始足當之,至於有責性之判斷,則依個別正犯或共犯判斷之,爰刪除第3項失敗教唆及無效教唆之處罰,並修正要件為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亦即被教唆者未產生犯罪決意,或雖生決意卻未實行者,教唆者皆不成立教唆犯」,是刑法第29條教唆犯之規定,於修正後之可罰性要件業已限縮,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應比較新舊法,本案被教唆者確於著手後實行犯罪行為,不論適用修正前、後之刑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均應成立教唆犯,對被告而言無有利、不利之情形,是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核被告己○○意圖他人受流氓處分,捏造不實之事項,並教唆陳鴻智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所為應依刑法第29條第2項、檢肅流氓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以其所教唆之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論處。被告己○○與甲○○、丁○○三人間,就丁○○誣告犯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己○○教唆原無犯意之陳鴻智萌生犯意而犯誣告罪,為教唆犯。又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惟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施為之;又數證人分別所為具結之效力,僅個別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而不及於他證人,是偽證罪僅得由一人實施,無由共同實施之可能,故丁○○、陳鴻智二人就流氓案件所犯偽證罪,並無與其他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餘地,故非共同正犯,公訴人認被告與丁○○等人間,就偽證犯行,均為共同正犯,顯有誤會。陳鴻智出庭具結供證為虛偽之陳述,係由於法院治安法庭之傳喚,而非己○○之唆使,因之,己○○不負教唆偽證罪。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之誣告罪有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是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誣告、偽證皆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因之接續由三位秘密證人於同一流氓案件中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他人,其中丁○○、陳鴻智二人並就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多次為虛偽陳述各僅侵害一個國家司法權之法益,係各觸犯一個誣告罪名及一個偽證罪名。而被告己○○及甲○○教唆他人誣告犯罪後,復另與丁○○共同實施誣告犯行,其教唆行為已為實施行為所吸收,應以實施正犯論科,不另論教唆誣告罪責。公訴人雖未就教唆誣告罪起訴,惟此與其共犯誣告罪部分係實質上一罪,自得併予審理。

㈢、原審以被告己○○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己○○於謀議誣告後唆使陳鴻智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乙○○等人,並未唆使其於治安法庭審理乙○○等人流氓案件時供前具結為虛偽之陳述,應僅負共同誣告罪,已如前述,原審併論以教唆偽證罪,而有未當。㈡、被告己○○犯罪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原判決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被告減刑,而為有利於被告之適用,於法自有違誤。以上原審判決關於被告己○○部分尚有未洽。被告己○○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有犯罪意圖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被告己○○部分既有可議,自屬無從維持,應將該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己○○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智識程度、被告己○○與丁○○、甲○○共謀誣告,己○○教唆陳鴻智為誣告等情,惡性非輕,誣告及共犯之偽證行為,不僅造成國家司法資源之浪費,戕害司法威信,並使被害人二人一度身陷囹圄,名譽受損,及被告己○○犯罪後態度,所提出之身體健康醫療文書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壹年。被告犯罪行為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相符,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為有期徒刑陸月。至於被告雖提出健康醫療文書資料要求宣告緩刑,然查,「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祇須合於刑法第74條所定之條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72年台上字第3647號)」,不論依據修正前後之刑法第74條規定,均無以身體健康因素為宣告緩刑審酌之條件,判決確定之受刑人之身體住況能否執行,為監獄行刑法第11條之拒絕收監問題,是被告以此為由要求宣告緩刑於法不合,再審酌被告犯罪情狀與犯後態度,以及無法律專業資格卻為人撰寫書狀,甚而以前述方式,耗費司法資源等情狀,認為被告所為與於前述緩刑係為獎勵自新之見解不合,尚難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檢肅流氓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9條、第169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富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法 官 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孫佩琳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96年度上更㈠字第413號逐字譯文

一、84年3月23日己○○與甲○○電話錄音(男:己○○;女:甲○○).............打電話聲...........................嘟嘟聲..................女:喂?男:徐太太。

女:ㄛ,劉大哥你好。

男:睡了沒?女:還沒有。

男:打啦幾次電話你都不在ㄚ。

女:ㄛ,ㄟ。

男:(音:期號),你現在在做,中信哪。

女:他ㄚ,也不是...也沒有...完全在做ㄚ。

男:ㄚ,有一次,小乖接的嘛。

女:小乖呀,什麼時候?男:大概...兩、三天前吧?女:ㄛ,怎麼樣?有什麼事?男:就是那個,陳...鴻...智...ㄏㄥ...女:ㄏㄟ。

男:因為那個乙○○的事情哪。

女:ㄏㄟ。

男:那個...乙○○ ....投書去...監察院。

女;ㄏㄟ。

男:那個事情你知道嗎?女:蛤?男:那個事情你知道嗎?女:我不知道。

男:那個,這個陳鴻智怎麼敢亂七八糟講話。他說什麼,我找他... 去...調查局。

女:ㄏㄟ。

男:我說,陳鴻智,你...(不雅語句),我怎麼認識你呀。

女:ㄏㄟ,ㄏㄟ。

男:當初,不是...你...陳...陳昭智的事...情,對...女:ㄏㄟ。

男:...不對?女:ㄏㄟ。

男:...後來,人家徐太太好心好意ㄏㄥ...女:ㄏㄟ。

男:拿出一點錢來..來...來賠給你那個...ㄛ,陳昭智。

女:ㄏㄟ。

男:對不對?女:ㄏㄟ。

男:就這麼認識(音:甲),還有一個叫什麼?那個... 什麼邱錦宏,我說我不認識他ㄚ。

女:ㄏㄟ,ㄏㄟ。

男:那麼...,監察院寫信給那個,陳...陳鴻智。

女:ㄏㄟ。

男:叫陳鴻智去。

女:ㄏㄟ。

男:結果陳鴻智說,(不雅語句),都把這個事情扯到我這裡來。

女:ㄏㄟ。

男:這樣ㄚ。

女:ㄏㄚ。ㄛ。(似移動錄音設備的聲音)男:結果因為時間很久了嘛,ㄏㄥ。

女:ㄏㄚ,ㄏㄚ。

男:那李振威他,想不起來啦。

女:ㄏㄚ,ㄏㄚ。

男:我說,不是ㄚ...當初因為...陳昭智的事情ㄚ,陳...女:ㄏㄟ。

男:...陳昭智的事情,那個...去告丁○○ㄚ。

女:沒有ㄚ,這些都是... 那個... 我們提供... (不清楚)..

. 那個... 也就是樓愛雲他提供的一些資料,然後提供給調查局,都是... 證據確鑿的東西ㄚ。譬如張明通ㄚ。

男:ㄟ。

女:那些都是確實的東西ㄚ。

男:對ㄚ。

女:ㄏㄟㄚ。

男:其...女:(音:然後)男:...實監察院,ㄏㄥ...女:ㄏㄟ。

男:因為人民百姓投書嘛,ㄏㄥ?女:ㄏㄟ。

男:總是要...瞭解一下。

女:ㄏㄣ。ㄚ,他們都去調查,像李振威他們去調查,比如...

他那個什麼... 房東ㄚ,還有那個... 什麼... 什麼萬喜飯店的... 老闆ㄚ,ㄏㄥ。

男:對ㄚ。

女:他們都有去查,人家都... 李振威他講過一句話啦,他說不講比講還糟糕啦。

男:(笑)女:他說...男:就是...女:...人...男:...這...女:...家提...男:...樣。

女:... 到乙○○這三個字,已經... 已... 經好像看到鬼一樣,都不願意再講。

男:那麼,我說,你要那陳鴻智,我不認識你ㄚ。

女:ㄏㄟ。

男:當初我,你...徐太太最...最明白嘛。

女:ㄏㄟ。

男:要不對那個...誰?那個陳...陳昭智的事情,ㄏㄥ...女:ㄏㄟ。

男:我怎麼會去認...認識你,陳鴻智?女:ㄏㄟ。

男:你陳鴻智只不過...女:他...男:....是...女:...們...他們那一家,都是有問題的人...男:有...女:...啦。

男:...問題啦。陳...女:亂...男:...鴻...女:...七...男:...智...女:...八糟的一家。

男:不是,你,你...你陳鴻智是載陳昭智帶我這裡來。

女:ㄏㄟ。

男:那時候,說要跟你和解,見面哪,有沒有,你記得嗎?女:陳鴻智,不...男:還...有一個...還...女:...是...男:...有...女:那...男:...有...女:...一...男...一個...女:...個...男:...胖...女:...是...男:...子...女:...他。

男:...ㄚ。

女;胖的那一個。

男:對。那個是那一次是他載來。但是陳鴻智也... 載他來..

.. 來這裡.. 幾次ㄚ。結...女:ㄏㄚ。

男:... 果... (不雅語句),他現在說... 說什麼,我找他去

。我... 我... 乙○○跟我...女:沒有人認識他,我們認識的只是陳昭智ㄚ。

男:對ㄚ,我...講一句不好聽的..(似他人聲音)...話ㄏㄥ!女:ㄏㄚ。

男:乙○○長的什麼樣,我根本不知道ㄚ。

女:對ㄚ,我... 我... 我... 我要勸那個,勸那個... 誰嘛。

勸薛世藩說叫他懸崖勒馬,ㄏㄥ...男:ㄏㄟ。

女:...迷途知返,這樣子啦,ㄏㄛ。

男:對ㄚ。

女:然後他說,他就... 擋(台語)... 不讓我(台語)... 跟

(台語)... 薛世藩.. 講話(台語)。他說,我再... 再... 再站在那邊,他要告我妨害自由。(笑)男:ㄏㄟ。對ㄚ,就是那一次我...,我看到他一次面而已,對

...女:ㄏㄥ。

男:...不對?女:ㄏㄥ。

男:他跟我..我也不認識他。

女:ㄏㄥ。

男:那麼我何苦找你,陳鴻智幹什麼?女;ㄏㄥ?男:這個(音:只不)精神有問題呀。

女:ㄏㄚ,ㄏㄚ。

男:那麼像你這樣,陳鴻智這樣講ㄏㄥ...女:ㄏㄥ。

男:...等於說,讓監察院自然懷疑調查局那個,李先生ㄚ。

女:ㄏㄟ,ㄏㄟ。

男:說他們是...做偽證ㄟ,是這樣耶。

女:人家... 每一家每一家,人家有的根本就不願意提。因為碰

到這些事情,有的人ㄏㄛ,根本就... 唉呀,過去就算了,抱著這種心態。

男:活見鬼一樣。

女:ㄏㄟ。

男:ㄣ。

女:就是...抱著說,ㄚ,過去就算,ㄏㄛ。

男:ㄏㄟ。

女:反正已經被他整得.... 像張明通,你看,整得他亂七八糟

的,還好高院... 把... 把那個...X 光片... 送到臺北... 台大醫... 醫學院去。(夾雜似移動錄音設備的聲音)男:所以說...你...你看,今天,整...撇到我這裡...幹什麼?女;ㄣ。

男:對不對?女:ㄣ。

男:所以我說,莫名其妙ㄋㄟ。

女:我覺得...他們這一家人,很奇怪的一家人哪。

男:有...可能有問題。

女:我聽丁○○說ㄏㄥ...男:ㄣ。

女:... 我不知道他從那裡知道說,陳鴻智被... 殺人被... 關,就是殺他爸爸。

男:這樣?女:ㄏㄟ。好...男:這...女:... 像...男:..兩...女:...陳...男:...天...女:...昭智...男:...ㄏㄥ。

女:...講。唉喔,(音:土虱)(台語)告訴他。

男:這兩天ㄏㄥ...女:ㄣ。

男:我是...一直在打電話去他家。要...找...找這個陳鴻智。

女:ㄣ,ㄣ。

男:他媽媽跟我講,他已經趕他出去半年了啦。

女:ㄏㄛ。

男:說,不,不做工作ㄚ,一天到晚跟他要錢。

女:ㄛ,以前... 陳昭智不是說他媽媽收會錢就會搞丟,我就在

... 我就在講...男;ㄟ。

女:懷疑就是他。

男:所以說,(不雅語句),他現在去那裡亂講話,ㄏㄥ。

女:ㄣ。

男:這...這...(聲響,似移動錄音設備的聲音)女:他自己的,他自己的記錄就很不好嘛。

男:ㄣ。

女:ㄏㄣ。所以,他自己的紀錄就很不好,不知道他是為了什麼

原因... 這樣子.. 弄來弄去,是不是為了要弄人家的錢哪,還是怎麼樣ㄚ。

男:奇怪ㄋㄟ。怎麼會... 會... 搞出... 陳鴻智說... 什麼我

找他去調查站,什麼,亂... 講話...女:陳...男:...ㄣ。

女:... 鴻智很... 不要臉ㄛ。那個... 我拿... 錢ㄏㄥ,本來

... 的意思是... 說,他不是要去封... 土虱(台語)的... 那個地嗎?男:ㄣ。

女:拿去給他做保證金嘛,對不對?男:對。

女:然後,...陳鴻智就藉機會,又...打電話要跟我借錢ㄛ。男:這樣?女;要跟我借五萬ㄛ。

男:真的不要臉。

女:我哪有那些錢,我一... 我一個... 女人,又要弄家,又要

養孩子對不對?這種事情大家都知道的,我... 我... 我... 拿... 錢... 也是... 也是東湊西湊,想辦法借ㄚ,弄ㄚ,弄出來... 給他。因...男:對...女:...為...男:...啦。唉呀,我...我最瞭解了啦。你...女:ㄣ。

男:...你那個時候...苦得什麼樣子,我怎麼不知道。

女;對ㄚ。我再... 苦,我自己.. 牙根咬緊,對不對?今天丁

○○沒有這個心,但是... 但是你不小心,被人家... 設計利用(音:但),你也... (以下起夾雜雜音)... 我們也不能說... 就... 撇... (音:清)... 撇... 乾淨。怎麼樣,怎麼樣ㄚ,對...男:夫...女:..不...男:...妻..女:...對?男:...嘛,怎麼撇開?女:對ㄚ。我們就說,盡我們的能力,(似移動錄音設備的聲音)能夠做一點事情,這樣幫他一下。

男:對ㄚ。他...女:陳...男:...講...女:...鴻...男:...嘛。

女:... 智ㄏㄥ,他ㄏㄥ,他就是... 像... 好像流氓(台語)

一樣。四處(台語)ㄏㄥ,要(台語)... 要(台語)...弄...男:(不清楚)女:... 錢(台語),拿錢(台語),做什麼(台語)... 他就是那種樣子的人嘛(台語)。

男:你記得有一次他還跟我借錢,你記得嗎?我...女:我...男:..不是...女:...有...男:...跟你...女:...聽...男:...講過?女:... 你... 講,他... 看... 他看我,拿... 拿那個,錢,

二十八萬,那個,陳昭智的,他以為我很有錢哪,還要跟我借五萬哪。

男:這... 真是不要臉ㄚ。他,你看,我... 我... 我為了他們

的事情,我也沒有... 說... 獲得半點的利益ㄚ。女:根本就...,他...殺...殺人被關,就是殺他爸爸。所...男:(音:這...)...女:...以...男:...(音:..樣子)。

女:... ㄏㄥ,李先生那邊,你可以跟他講,查陳鴻智的底,他

根本就是一個流氓。他講的話ㄏㄥ,可能... 今天這樣,明天那樣,根本就.. (夾雜移動錄音設備的聲音)... 根本就不是... 很... 正常的一.. 一... 一... 一... 一個那個。也許他有... 什麼... 企圖ㄚ,或者有什麼,什麼,什麼... 其他的因素,還是怎麼樣,誰知道,他怎麼樣ㄏ。ㄏㄣ。

男:怕的是李先生ㄏㄥ...女:ㄏㄟ。

男:他是一個公務員。

女:ㄏㄛ。

男:他昨天說去監察院。

女:ㄏㄟ。

男:那麼因為時間久了,他...有一些事情...女:他...男:...都...女:...事...男:...忘...女:...情...男:...記...女:...那麼...男:...了。

女:... 多,怎麼可能記得每一筆每一筆... 的什麼... 事,什麼事。

男:對ㄚ。

女:ㄣ。

男:那...那個...那個事情ㄏㄥ。

女:ㄏㄟ。

男:他現在... 急的... (不清楚)... 好像心裡... (音:方)(義:慌)了。

女:ㄏㄛ。

男:除了你...打電話...去問他到底情況怎麼樣。

女:他現在可能不在辦公室...男:在...女:...吧?男:...辦公室,在辦公室。

女:這樣子ㄛ,(不清楚)...男:他...那個電話好像有改ㄏㄥ,不是以前那個電話。

女:總機是一樣的吧?男:總機...,你記得幾號嗎?女:應該...會...查得到吧?男:打104問一下嘛。

女:這樣子ㄏㄧㄛ?男:ㄏㄛ。因為...女:冒冒失失打,會不會有什麼...男:不是ㄚ,你說我...我...女:(音:不好意思)男:...打電話問...給你ㄚ。

女:ㄏㄟ。

男:講這個說...陳鴻智去亂講話ㄚ,說什麼,我找他出去ㄚ。

女;ㄏㄟ。

男:ㄏㄛ。

女:ㄏㄟ。

男;那麼到底是怎麼一個情況?跟他講一下。

女:這樣子ㄛ,好...男:ㄏㄥ?女:...ㄚ。

男:這個人很好啦...女:ㄏㄣ。

男:... (不雅語句),今天弄得... 人家公務員下不了台,真是... (不雅語句)。

女:問他是哪一個監察委員,我找我舅舅跟他...打個招呼。

男:好ㄚ,好ㄚ。你... 你... 舅舅... 就是那個姓... ㄛ,王

剛是不是?女:王剛他...升...庭長。(小孩聲音)男:ㄛ...女:10...男:...(不清楚)...女:....月...男:...(不清楚)...女:...1 ...男:...(不清楚)女:...號升...庭長。

男:最高?女:最高...庭長。

男:ㄛ,那樣ㄚ。

女:ㄏㄣ。

男:那你就應該... 他們.... 這個(音:因為)你,那... 一定是國民黨啦。

女:蛤?男:所有一... 監察委員,只有一個民進黨。只有一個民進黨啦。

女:民進黨就是康寧祥ㄚ。

男:就只有一個嘛。

女:ㄏㄟ。

男:人家公務員,(音:好嗎?)。(不雅語句),他這樣一搞

的話,萬一...被記過還怎麼樣呢?女:ㄣ。怎這麼會記過?他事實,他來我調查局是這樣子講,今

天又這樣反過來講,我怎麼知道他,反來反去(台語),怎麼說(台語),怎麼說(台語),你要這樣...男:(不清楚)女:...子亂講亂講,那是你陳鴻智自己的問題。

男:對ㄚ。

女:你是...男:你...女:...去跟人家亂做偽證。

男:我,我...我根本不認識陳鴻智。

女:沒有人認識他。

男:對ㄚ。

女:我... 我甚至於還... 敢講... 因為... 丁○○.. 他業務

上的關係,對不...男:(音:錯)...女:...對?男:...(音:誤)嘛...ㄏㄥ?女:被人家設計利用...男:對。

女:... 而,弄到陳昭智這個事。我們於情於理,我們雖然,沒

有... 得到人家(台語)... (小孩聲音)... 錢(台語),半...毛... 對不對?男:ㄣ,ㄣ。

女:但是,因為,這個因... 因為丁○○... 因為丁○○... 這個出面的... 關係,害... 土虱(台語)得逞。

男:ㄏㄟ,ㄏㄟ。

女:騙了他這個錢。

男:對。

女:所以我們於情於理,我們... 盡我們... 一點棉薄之力ㄏㄥ

?男;對。

女:表達我們的心意。

男:(不清楚)女;他... 知道了這件事情,利用這個事情,還來(音:只),要跟我敲詐,跟我借五萬塊。

男:對ㄚ,還跟...要跟我借錢。

女:對。我都還可以出來證他這一件事情,他還打電話來,跟我

要借錢,對不...男:對(台語)...女:...對?男:... ㄚ。(不雅語句)女:丁○○不在(台語),你還... 好意思跟我這個(台語),

(不清楚)... 跟我這個(台語)... 女人家(台語)...借錢。

男:(不雅語句)...女:(不清楚)...男:...不...女:...(不清楚)。

男:...認識的人就要跟人家借...女:不...男:...錢。

女;...是...對ㄚ。

男:現在...現在ㄏㄥ,他...一個心,七上八下啦。

女:我...我來打他看看好啦。

男:ㄏㄛ。

女:ㄏㄥ?男:好啦。

女:好...男:你...(小孩聲音)...女:...好。

男:...你...(小孩聲音)...女:好。

男:...他現在...在辦公室啦,ㄏㄥ?(夾雜小孩聲音)女:好啦。

男:好,好。

..................掛電話聲......................................END......................

二、90年12月14日之偵查筆錄逐字譯文*********************************************************.............以下訊問李振威............問:流氓案件的這個... 事實ㄚ,跟... 證人哪,...答:是。

問:... 是誰提供的ㄚ?蛤?涉嫌的這個...答:(不清楚),有關...B1...問:(不清楚),等一下,乙○○涉嫌流氓案件,這個,事實及

證人哪,是何人提供ㄚ?(雜音)答:他的總共有四個證人,(夾雜雜音,似翻動紙張的聲音)。

問:ㄏㄟ。

答:...(不清楚)... 表,B1 ,...問:ㄏㄟ。

答:是由...李玉環...先生,丁○○,帶來的。

問:B1就是李...李...就是丁○○嘛。

答:對,對。

問:對不對?就是他自己嘛。

答:是。

問:ㄚ,...答:(音:那)...問:...B1... 是這個...丁○○,本人。

答:對。

問:那B2ㄌㄟ?答:是...邱錦宏是...問:邱錦宏是...答:徐...,徐...孝鳴的太太,帶來的。

問:邱錦宏,B2ㄚ,是...答:(不清楚)...問:...這...答:...(不清楚)問:... 個... 丁○○的妻子。丁○○妻子。這個... 甲○○哪。

答:是。

問:(李家,木子李,家庭的家,玉環的環。甲○○,妻子甲○

○提供)。B3呢?答:B...問:B...答:...3...問:...3。

答:..是...,劉先生提供。

問:ㄛ,B3,陳...陳鴻智嘛。

答:是。

問:ㄏㄥ,是...這個,ㄜ,(音:劉...)...答:劉...問:...(音:...杉...)...答:...杉...問:.... (音:... 梧)。(不清楚),這個,這個,這邊...

從這個。是這個... (腳步聲)... (不清楚),B3,己○○。(另一人聲音:B3)。ㄜ,B3,這段,這個是...4,不要。B3...(音:劉智)ㄚ,陳智鴻是... 這個,己○○提供的。(翻動紙張的聲音)。ㄚ,B4呢?答:B4...問:B...答:...是...問:...4?答:...ㄣ,徐,徐就是,也是甲○○提供的。

問:甲○○?答:是。

(似另一人:李...劉)問:B4...是... (聲響)... 這個甲○○。ㄜ,甲○○。你跟

乙○○有什麼仇怨?(聲響)答:沒有。

問:蛤?(聲響)答:(不清楚),不認識他。

問:之前有沒有經辦過他的案件嘛?答:乙○○沒有。

問:不認識,之前,之前也沒有... 經辦過... 他... 關於他的

... (夾雜開關門的聲音)...(另一人聲音:丁○○。徐...孝鳴)問:((不清楚),之前沒聽(音:過)他的案件...。你,這

個... 偵辦這個本案ㄚ,偵辦本案,有... 這個... (夾雜開關門聲音),丁○○ㄚ,或者是己○○,有沒有提供你,這個... 好處?(另一人:(音:這個有)來)問:有沒有來?誰?(另一人:應該還有一個,丁○○)問:丁○○ㄚ?還沒...(另一人:(不清楚)...)問:...(不清楚)...(另一人:...(不清楚))問:...(不清楚)。

(另一人:對ㄚ。)問:(不清楚)(聲響)他有沒有來?丁○○剛剛在樓下有沒有

看到?答:沒有,沒有...(不清楚)..通知他。

(另一人:(不清楚))問:(不清楚),這個徐孝...(另一人:報告...)問:...鳴...(另一人:...(不清楚))問:...ㄚ,己○○,有沒有提供這個...好處?(聲響)答:沒有。(聲響)問:有何提供有... 有... 有沒有提供利益... (不清楚)?

(夾雜開關門聲響)(另一人:丁○○)(聲響)問:有沒有來?(另一人:(音:沒有))(聲響)問:你事先哪,偵辦前哪,就知道... 這個...,偵辦前哪,就

知道... 李家,ㄜ,這個丁○○哪,要這個...,以這個不實的事實ㄚ,來誣陷這個... 乙○○?是不是?蛤?答:(不清楚)問:偵辦前,知不知道?答:不知道。

問:((不清楚)... 不知道)。(聲響),你對這個... 林... 醫生ㄚ,ㄏㄥ,林君玉ㄚㄏㄥ。

答:是。

問:你,對於這個,林...醫師,林君玉訪談的時候ㄚ,林醫師

,林君玉,給丙○○○○訪談時ㄚ,是否知悉ㄚ,這個,己

○○,這個,丁○○ㄚ,曾經要求... 他來,這個... 做不實的指控ㄚ,指訴ㄚ?答:不知道。

問:有沒有?他有沒有告訴你?林君玉有沒有跟你這樣說?有沒

有跟你講,說他們之前有叫他來作偽證?答:沒有。

問:(不清楚),我不知道... (打噴嚏聲)... ㄏㄥ,林君玉... (不清楚)...,林君玉沒有這樣說。

*********************************************************...............以下訊問己○○................問:己○○?答:是。

問:這個,B3的秘密人哪,ㄏㄥ,是你提供的嘛?是不是?答;我沒,我...不知道這個事情。

問:ㄚ,不知道這個... (打噴嚏聲),李振威剛才講啦,是你提供的ㄚ,這個證人是你提供的ㄚ。

答:因為我跟他只有... 在他們和解的時候,見過一、兩次面而已,我並不知道這些事情。

........(聲響).........問:這個B3的證人是不是你提供的?蛤?答:不是。

李答:ㄜ,那時候是他帶來...帶來的。

劉答:我沒有帶去ㄚ。

李答:那他自己來的?劉答:我沒有帶他去ㄚ。

李答:他,ㄚ,那,等於他,他... 自己來,(音:照),(音:站)。然後是,透過,己○○... 介紹.. 這樣子。

........... (聲響).........問:(這個...)。B3製,ㄜ,B3,證人哪,製作筆錄的時候,

你有在場嘛?是不是ㄚ,己○○?劉答:沒有,沒有,我,我,我沒有,...我...李答:他沒有...(音:在場)。

劉答:...我不知道。

李答;他沒有(音:在場)。

問:(我不知道,也沒有在場。(不清楚)... 那個... (不清

楚),ㄏㄥ,是否如此?他說,他不在場。)(開關門的聲音)(點呼姓名聲音)己○○...答:是。

問:... 你有沒有這個,提供好處ㄚ...答:ㄣ。

問:... ㄚ,有沒有提供好處,給這個,李振威ㄚ,蛤?答:沒...問:偵...答:...有。

問:...辦這個...請他偵辦本...本案ㄚ?答:沒有,沒有。因為我... 跟李先生,也只有說,帶陳昭智去

檢舉的時候,才認識,我... 根本... 也... 沒... 幾乎沒有跟他... 有什麼聯絡。(開關門的聲音)(聲響),報告檢察官. ..(斷訊)問:你說怎樣?你講清楚?答:就是說,監察院在調查的時候,我才知道,陳鴻智他去...

調查站,做筆錄,(聲響),ㄏㄥ。他因為跟我借錢,借不到錢,被我責罵,我說你,身體好好不去賺錢。

問:好啦,你是說,監察院調查時候,你才知道這個... 陳鴻智

去... 這個...答:做...筆錄。

問:去哪裡做筆錄?答:去...調查站...做...問:去,調查...答:...筆錄。

問:...調查站做筆錄的事。

答:是。所以說,我就打電話到他家去,ㄏㄥ。ㄚ,結果ㄌㄟ,

電話是他... 接的... 電話。我當時候,因為我,沒有跟他談過話,我... 並不知道這一通電話(音:是誰)?到底是陳文智還是陳鴻智?結果他騙我說,他是陳文智。

問:(我打電話,問,我打電話去... (不清楚)),你說你打

電話去找他,他以用誰的,他,假冒是誰?答:他... 假冒他... 弟弟,陳文智。所以,(不雅語句),他自己心虛嘛,根本都沒這回事ㄚ。

問:((不清楚)... 他假冒他弟弟,陳文智,文章的文,智慧

的智)陳昭智還陳文智?答:陳...文,他說,陳昭智是女的,是他的妹妹。是...問:陳...答:...他...問:...文...答:...假...問:...智?答:...裝他是陳文...問:((音:ㄜ,他...)...)答:...智。

問:(...他是以陳文智名義ㄚ,跟我通話,有錄音帶)答:我需要..問他,我什麼時候有叫你去做筆錄?結果他心...問:好啦,...答:...虛...問:..你...答:...了。

問:...提出來ㄚ。

答:是。

........ (聲響)(開關門聲音)(他人聲音)(檢察官聲音:陳文智來了是ㄚ?)... 錄音帶換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七條證人就流氓案件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陳述者,以偽證罪論,依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處斷。

意圖他人受流氓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以誣告罪論,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處斷。意圖他人受流氓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前二項偽證或誣告之告發﹑告訴或自訴,須流氓案件經警察機關認定或法院裁定確定後,始得提起。

裁判案由:誣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