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633號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之1現另案丁○○丙○○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6號,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乙○○等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起訴時所舉事證,認為被告等人涉犯輸入私菸等罪嫌,然查,原審判決已就公訴人所舉之事證,詳加審究,並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等涉犯罪嫌各點詳審調查,仍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人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並於判決理由欄內詳細說明。本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文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林秀鳳法 官 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雅加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