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437號
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侵害屍體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侵害屍體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4月2日執行羈押,至96年7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邱同印法 官 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