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649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律師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準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段景榕法 官 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菊珍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