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508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巨克安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9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6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9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法 官 楊貴志法 官 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金發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