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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上訴字第 25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508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巨克安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1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6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12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法 官 楊貴志法 官 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金發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