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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上訴字第 25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50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巨克安律師被告之親屬 甲○○上列被告因家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5月26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最高法院認為犯家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2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5月25日止,三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2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金發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