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8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連兆宗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7月4日執行羈押,至96年10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