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90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癸○○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34號,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01號,併辦案號:95年度偵字第102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癸○○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偽造佾聯機械有限公司、陳文助、未○○、辛○○、庚○○、劉福明、壬○○、甲○○、丁○○○、子○○○、巳○○、丙○○、陳劉碧霞、酉○○○、陳一郎、辰○○、午○○、卯○○、己○○、丑○○之印章及如附表一、二偽造署押之種類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簽名暨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癸○○於民國七十三年五月間起任職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重收費處,擔任三重收費組組長,負責招攬保險業務、代收保險費及其他行政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登載不實之業務上文書等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止,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偽刻其保險客戶未○○、辛○○、庚○○、劉福明、壬○○、甲○○、丁○○○、子○○○、巳○○、丙○○、陳劉碧霞、酉○○○、陳一郎、辰○○、午○○、卯○○、己○○、丑○○等人之印章及佾聯機械有限公司、陳文助(癸○○之夫)之印章,而先後實施下列之行使偽造文書、行使登載不實之業務上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
㈠癸○○利用職務之便及公司作業程序疏漏,未經如附表一編
號一、二、三、四、五、六、十所示之原要保人、變更後之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同意或授權,以申請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為由,連續在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十所示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下稱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分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
一、二、三、四、五、六、十所示之簽名、印文而偽造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之私文書,並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變更要保人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前開原要保人、變更後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保險契約管理之正確性。癸○○並再以變更後之要保人名義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單借款,而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十所示之借款日期,未經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十所示之變更後要保人之同意或授權,偽以該變更後要保人之名義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險單借款,連續在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十所示之保險單借款借據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十所示之簽名、印文後而偽造該保險單借款借據之私文書,復持以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保單借款而行使之,致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核撥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十所示之借款金額,足以生損害於該等變更後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又癸○○未經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要保人子○○○及佾聯機械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偽以變更後要保人佾聯機械有限公司名義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該份保單之紅利,而在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利申請書上偽造佾聯機械有限公司之印文一枚及負責人陳文進之印文一枚而偽造該紅利申請書之私文書,復持以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給付紅利而行使之,致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給付紅利 259,399元,足以生損害於子○○○、佾聯機械有限公司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㈡癸○○未經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至十五所示之要保人、被保險
人之同意或授權,偽以該要保人之名義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至十五所示之借款日期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單借款,而連續在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至十五所示之保險單借款借據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至十五所示之簽名、印文後而偽造該保險單借款借據之私文書,復持以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保單借款而行使之,致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核撥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至十五所示之借款金額,足以生損害於該等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㈢癸○○為締造招攬保險契約之業績,竟未經佾聯機械有限公
司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被保險人之同意或授權,偽以佾聯機械有限公司為要保人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被保險人投保而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投保,而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書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簽名、印文而偽造該要保書之私文書,並連續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業務報告書填載內容不實之業務報告,而連同要保書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投保日持以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投保而行使之,並代要保人繳納上開保險契約之保費共
2,723,340元(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日期、保額、保費等詳如附表二所示),足以生損害於佾聯機械有限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被保險人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保險契約管理、風險評估之正確性。癸○○並以如附表二編號十、十一、十二所示之保單,且未經佾聯機械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而偽以要保人佾聯機械有限公司之名義於如附表一編號七、八、九所示之借款日期(即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以該三份保單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單借款,而連續在如附表一編號七、八、九所示之保險單借款借據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七、八、九所示之簽名、印文後而偽造該保險單借款借據之私文書,復持以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保單借款而行使之,致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核撥如附表一編號七、八、九所示之借款金額,足以生損害於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經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癸○○對上揭事實均承認不諱,核與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戌○○於偵查中之指述被害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未○○、劉福明、壬○○、甲○○、丁○○○、子○○○、巳○○、佾聯機械有限公司、陳文助、申○○○、酉○○○等人所出具之聲明書,以及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單借款借據共二十八紙、如附表一所示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共七紙、如附表二所示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書共十二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報告書九份等,可資佐證,被告癸○○之犯行,可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被告行為前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被告
行為後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另刑法施行法亦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增訂該法第一條之一規定,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二條之規定,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其中,修正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對被告自係較為有利。修正前刑法第55條有關牽連犯之規定為:「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修正後則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已無牽連犯可資適用,即應將數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對被告自係較為有利。另關於罰金刑,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 5款規定:「罰金:
一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規定,就72年 6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二至十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 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33條第 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 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 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 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行為時刑法第33條第 5款之規定。
㈡查被告偽造佾聯機械有限公司、陳文助、未○○、辛○○、
庚○○、劉福明、壬○○、甲○○、丁○○○、子○○○、巳○○、丙○○、陳劉碧霞、酉○○○、陳一郎、辰○○、午○○、卯○○、己○○、丑○○之印章,及偽造如附表一、二之偽造署押之種類及數量欄所示之署名、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單借款借據、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紅利申請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書,並連同其業務上製作內容不實之業務員報告書,多次持以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或辦理保單借款或申請保單紅利或要保等而行使之,自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要保人(或變更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被告偽造佾聯機械有限公司、陳文助、未○○、辛○○、庚○○、劉福明、壬○○、甲○○、丁○○○、子○○○、巳○○、丙○○、陳劉碧霞、酉○○○、陳一郎、辰○○、午○○、卯○○、己○○、丑○○之印章(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偽造印章犯行,為間接正犯),及偽造如附表一、二之偽造署押之種類及數量欄所示之署名、印文行為,分別為偽造前揭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單借款借據、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利申請書或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上開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及業務上文書(業務員報告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復為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及行使登載不實之業務員報告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持偽造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單借款借據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保單借款,及持偽造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利申請書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保單紅利給付,致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核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被告以偽造之保單紅利申請書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要保人子○○○之保單紅利犯行,公訴人業於原審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審理時當庭更正此部分之行為態樣及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詳原審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簡式審判筆錄)。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犯行及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與連續詐欺取財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依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至如附表一編號十二至十五所示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犯行雖未據起訴,然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分別有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酌;另被告行使業務上文書(即業務員報告書)登載不實犯行,公訴人雖未論及該罪,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敘明被告偽造業務員報告書一節,顯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㈢原審以被告癸○○所犯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關於罰金刑,95年6月14日雖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刑法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 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 5款提高(已如前述),故關於罰金刑仍有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原審漏未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33條第 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之規定,遽以認定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 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法定刑之罰金刑部分,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定其法定刑之罰金刑數額,尚有未洽。㈡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被保險人柳俐玲,借款日期為93年10月 8日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單號碼RP626578),詐欺金額為191,000元,原判決誤載為255,000元;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被保險人子○○○,借款日期為93年3月8日、93年 3月11日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單號碼5A242960)A、B二筆保險單借款借據,共計詐欺金額 3,340,000元,原判決誤為重複計算,而分別記載詐欺金額「A:2,800,000元,B:3,340,000元」;如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被保險人陳一郎,保險單借款借據(借款保單號碼5B311730),於92年 7月31日詐得金額106000元,原判決誤以同筆借據另重複記載91年1月17日詐得金額81000元(此部分被告上訴理由未爭執);如附表一編號十三所示被保險人酉○○○,保險單借款借據(借款保單號碼5B007565),於92年7月31日詐得金額63000元,原判決誤以同筆借據另重複記載91年1月17日詐得金額37000元;如附表一編號十四所示被保險人陳婉嫻,借款日期為89年12月19日保險單借款借據(借款保單號碼5BF77481),詐欺金額為96,000元,原判決誤載為93,000元;如附表一編號十四所示被保險人陳婉嫻,保險單借款借據(借款保單號碼EBF45069),於92年 7月31日詐得金額75,000元,原判決誤以同筆借據另重複記載90年
4月24日詐得金額21,000元;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被保險人陳中仁,保險單借款借據(借款保單號碼EAF99844),於92年 7月31日詐得金額77,000元,原判決誤以同筆借據另重複記載90年 3月27日詐得金額22,000元;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被保險人陳中仁,保險單借款借據(借款保單號碼3AFB5090),於92年 7月31日詐得金額27,000元,原判決誤以同筆借據另重複記載90年 3月27日詐得金額27,000元;基上,本件被告癸○○詐欺金額合計應為10,765,399元,原判決誤載為13,814,399元,尚有未合,被告癸○○執此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所載被告冒貸金額有誤等語,核有理由,且原判決尚有上開其他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曾於81年間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同年6月10日以81年度易字第3990號判處罰金2萬元;另於9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
96 年2月9日以95年度訴字第237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73號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之金額高達8,042,059元(即所詐騙冒領金額10,765,399元扣除代繳之保費2,723,340元)及犯罪後承認犯行,態度良好,另被告癸○○雖於96年8月10日與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調解,調解條款為:被告癸○○願給付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804萬2059元,有調解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7頁),但被告癸○○迄未履行調解條款,並無賠償損害,為告訴代理人於本院96年10月19日審理時陳明(見本院卷第7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
2 項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自96年7月16日施行,依該條例第3條之規定,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不予減刑,合先敘明。本件被告癸○○犯罪時間雖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文書、連續詐欺取財罪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依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已如前述。惟其中牽連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則其據以處罰之他罪雖非同條例列舉之罪名,亦應不予減刑(參照法院辦理96年罪犯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司法院院解字第3454號、第3661號解釋)。因此,本件被告所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文書、連續詐欺取財犯行,經從一重依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不符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不予減刑,併予敘明。偽造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單借款借據等文書,雖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惟已因行使而交付他人,均非屬被告所有,故不予諭知沒收。至被告所偽造佾聯機械有限公司、陳文助、未○○、辛○○、庚○○、劉福明、壬○○、甲○○、丁○○○、子○○○、巳○○、丙○○、陳劉碧霞、酉○○○、陳一郎、辰○○、午○○、卯○○、己○○、丑○○之印章(雖未扣案,然並無證據足證業已滅失),及被告所偽造如附表一、二之偽造署押之種類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簽名暨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第 339條第1項、第219條,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榮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林秀鳳法 官 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雅加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⑴原要保人│被保險人│偽造之文書│偽造署押之│借款日期│詐欺金額 ││號│⑵變更後之│ │ │種類及數量│ │(新臺幣)││ │ 要保人 │ │ │ │ │ │├─┼─────┼────┼─────┼─────┼────┼─────┤│ │⑴未○○ │辛○○ │新光人壽保│未○○之簽│93年10月│191,000元 ││一│⑵庚○○ │ │險股份有限│名一枚、印│8日 │ ││ │ │ │公司保險契│文一枚、柳│ │ ││ │ │ │約內容變更│文進之簽名│ │ ││ │ │ │申請書(保│一枚、印文│ │ ││ │ │ │單號碼RP62│一枚及柳俐│ │ ││ │ │ │6578) │伶之簽名一│ │ ││ │ │ │ │枚、印文一│ │ ││ │ │ │ │枚 │ │ ││ │ │ ├─────┼─────┤ │ ││ │ │ │保險單借款│庚○○之簽│ │ ││ │ │ │借據 │名一枚、印│ │ ││ │ │ │ │文一枚、柳│ │ ││ │ │ │ │俐伶之簽名│ │ ││ │ │ │ │一枚 │ │ │├─┼─────┼────┼─────┼─────┼────┼─────┤│ │⑴劉福明 │劉福明 │新光人壽保│劉福明之簽│A:91年11│A : ││二│⑵壬○○ │ │險股份有限│名二枚、印│月5 日 │250,000 元││ │ │ │公司保險契│文二枚、柳│ │ ││ │ │ │約內容變更│碧珠之簽名│B:91年11│B : ││ │ │ │申請書(保│一枚、印文│月6 日 │210,000 元││ │ │ │單號碼SN77│一枚 │ │ ││ │ │ │9360、R105│ │ │ ││ │ │ │2959) │ │ │ ││ │ │ ├─────┼─────┤ │ ││ │ │ │A:保險單借│壬○○之簽│ │ ││ │ │ │ 款借據(│名一枚、印│ │ ││ │ │ │ 就保單號│文一枚、劉│ │ ││ │ │ │ 碼R10529│福明之簽名│ │ ││ │ │ │ 59部分)│一枚、印文│ │ ││ │ │ │ │一枚 │ │ ││ │ │ ├─────┼─────┤ │ ││ │ │ │B:保險單借│壬○○之簽│ │ ││ │ │ │ 款借據(│名一枚、印│ │ ││ │ │ │ 就保單號│文一枚、劉│ │ ││ │ │ │ 碼SN7793│福明之簽名│ │ ││ │ │ │ 60部分)│一枚、印文│ │ ││ │ │ │ │一枚 │ │ │├─┼─────┼────┼─────┼─────┼────┼─────┤│ │⑴甲○○ │甲○○ │新光人壽保│甲○○之簽│92年11月│700,000元 ││三│⑵佾聯機械│ │險股份有限│名二枚、印│7日 │ ││ │ 有限公司│ │公司保險契│文二枚、佾│ │ ││ │ │ │約內容變更│聯機械有限│ │ ││ │ │ │申請書(保│公司之印文│ │ ││ │ │ │單號碼5BF7│一枚及陳文│ │ ││ │ │ │4130) │助之簽名一│ │ ││ │ │ │ │枚、印文一│ │ ││ │ │ │ │枚 │ │ ││ │ │ ├─────┼─────┤ │ ││ │ │ │保險單借款│佾聯機械有│ │ ││ │ │ │借據 │限公司之印│ │ ││ │ │ │ │文一枚、陳│ │ ││ │ │ │ │文助之印文│ │ ││ │ │ │ │一枚、池天│ │ ││ │ │ │ │達之簽名一│ │ ││ │ │ │ │枚、印文一│ │ ││ │ │ │ │枚 │ │ │├─┼─────┼────┼─────┼─────┼────┼─────┤│ │⑴丁○○○│丁○○○│新光人壽保│丁○○○之│92年11月│500,000元 ││四│⑵佾聯機械│ │險股份有限│簽名二枚、│7日 │ ││ │ 有限公司│ │公司保險契│印文二枚、│ │ ││ │ │ │約內容變更│佾聯機械有│ │ ││ │ │ │申請書(保│限公司之印│ │ ││ │ │ │單號碼5BF7│文一枚及陳│ │ ││ │ │ │5081) │文助之簽名│ │ ││ │ │ │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 │ │ ││ │ │ ├─────┼─────┤ │ ││ │ │ │保險單借款│佾聯機械有│ │ ││ │ │ │借據 │限公司之印│ │ ││ │ │ │ │文一枚、陳│ │ ││ │ │ │ │文助之簽名│ │ ││ │ │ │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 │ │ │├─┼─────┼────┼─────┼─────┼────┼─────┤│ │⑴子○○○│子○○○│新光人壽保│子○○○之│A: 93年3│3,340,000 ││五│⑵佾聯機械│ │險股份有限│簽名二枚、│月8 日 │元 ││ │ 有限公司│ │公司保險契│印文二枚、│ │ ││ │ │ │約內容變更│佾聯機械有│B: 93年3│ ││ │ │ │申請書(保│限公司之印│月11日 │ ││ │ │ │單號碼5A24│文一枚及陳│ │ ││ │ │ │2960) │文助之簽名│ │ ││ │ │ │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 │ │ ││ │ │ ├─────┼─────┤ │ ││ │ │ │A:保險單借│佾聯機械有│ │ ││ │ │ │ 款借據 │限公司之印│ │ ││ │ │ │ │文一枚、陳│ │ ││ │ │ │ │文助之簽名│ │ ││ │ │ │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莊吳│ │ ││ │ │ │ │麗玉之簽名│ │ ││ │ │ │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 │ │ ││ │ │ ├─────┼─────┤ │ ││ │ │ │B:保險單借│佾聯機械有│ │ ││ │ │ │ 款借據 │限公司之印│ │ ││ │ │ │ │文一枚、陳│ │ ││ │ │ │ │文助之簽名│ │ ││ │ │ │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莊吳│ │ ││ │ │ │ │麗玉之簽名│ │ ││ │ │ │ │二枚、印文│ │ ││ │ │ │ │一枚 │ │ ││ │ │ ├─────┼─────┼────┼─────┤│ │ │ │新光人壽保│佾聯機械有│93年3 月│259,399元 ││ │ │ │險股份有限│限公司之印│1 日後某│ ││ │ │ │公司保單紅│文一枚、陳│日 │ ││ │ │ │利申請書 │文助之印文│ │ ││ │ │ │ │一枚 │ │ │├─┼─────┼────┼─────┼─────┼────┼─────┤│ │⑴巳○○ │巳○○ │新光人壽保│巳○○之署│A:93年6 │A: ││六│⑵佾聯機械│ │險股份有限│名二枚、印│月3 日 │2,560,000 ││ │ 有限公司│ │公司保險契│文二枚、佾│ │元 ││ │ │ │約內容變更│聯機械有限│B:93年5 │ ││ │ │ │申請書(保│公司之印文│月18日 │B:760,000 ││ │ │ │單號碼5A18│一枚及陳文│ │元 ││ │ │ │4421、5BF6│助之簽名一│C:93年5 │ ││ │ │ │7588、IPF1│枚、印文一│月18日 │ ││ │ │ │1397) │枚 │ │C:900,000 ││ │ │ ├─────┼─────┤ │元 ││ │ │ │A:保險單借│佾聯機械有│ │ ││ │ │ │款借據(就│限公司之印│ │ ││ │ │ │保單號碼5A│文一枚、陳│ │ ││ │ │ │184421號 │文助之簽名│ │ ││ │ │ │部分)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莊朝│ │ ││ │ │ │ │明之簽名一│ │ ││ │ │ │ │枚、印文一│ │ ││ │ │ │ │枚 │ │ ││ │ │ ├─────┼─────┤ │ ││ │ │ │B:保險單借│佾聯機械有│ │ ││ │ │ │款借據(就│限公司之印│ │ ││ │ │ │保單號碼5B│文一枚、陳│ │ ││ │ │ │F67588號部│文助之簽名│ │ ││ │ │ │分)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莊朝│ │ ││ │ │ │ │明之簽名一│ │ ││ │ │ │ │枚、印文一│ │ ││ │ │ │ │枚 │ │ ││ │ │ ├─────┼─────┤ │ ││ │ │ │C:保險單借│佾聯機械有│ │ ││ │ │ │款借據(就│限公司之印│ │ ││ │ │ │保單號碼IP│文一枚、陳│ │ ││ │ │ │F11397號部│文助之簽名│ │ ││ │ │ │分)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莊朝│ │ ││ │ │ │ │明之簽名一│ │ ││ │ │ │ │枚、印文一│ │ ││ │ │ │ │枚 │ │ │├─┼─────┼────┼─────┼─────┼────┼─────┤│ │佾聯機械有│丙○○ │保險單借款│佾聯機械有│93年11月│50,000元 ││七│限公司(未│ │借據(借款│限公司之印│5日 │ ││ │變更要保人│ │保單號碼7E│文一枚、陳│ │ ││ │,故無保險│ │A62959) │文助之簽名│ │ ││ │契約內容變│ │ │一枚、印文│ │ ││ │更申請書)│ │ │一枚、池建│ │ ││ │ │ │ │亨之簽名一│ │ ││ │ │ │ │枚、印文一│ │ ││ │ │ │ │枚 │ │ │├─┼─────┼────┼─────┼─────┼────┼─────┤│ │佾聯機械有│乙○○ │保險單借款│佾聯機械有│93年11月│53,000元 ││八│限公司(未│ │借據(借款│限公司之印│5日 │ ││ │變更要保人│ │保單號碼7E│文一文、陳│ │ ││ │,故無保險│ │A62960) │文助之簽名│ │ ││ │契約內容變│ │ │一枚、印文│ │ ││ │更申請書)│ │ │一枚、池艾│ │ ││ │ │ │ │倫之簽名一│ │ ││ │ │ │ │枚、印文一│ │ ││ │ │ │ │枚 │ │ │├─┼─────┼────┼─────┼─────┼────┼─────┤│ │佾聯機械有│戊○○ │保險單借款│佾聯機械有│93年11月│51,000元 ││九│限公司(未│ │借據(借款│限公司之印│5日 │ ││ │變更要保人│ │保單號碼7E│文一枚、陳│ │ ││ │,故無保險│ │A62972) │文助之簽名│ │ ││ │契約內容變│ │ │一枚、印文│ │ ││ │更申請書)│ │ │一枚、池蕙│ │ ││ │ │ │ │君之簽名一│ │ ││ │ │ │ │枚、印文一│ │ ││ │ │ │ │枚 │ │ │├─┼─────┼────┼─────┼─────┼────┼─────┤│ │⑴申○○○│申○○○│新光人壽保│申○○○之│93年10月│189,000元 ││十│⑵佾聯機械│ │險股份有限│簽名二枚、│8日 │ ││ │ 有限公司│ │公司保險契│印文二枚、│ │ ││ │ │ │約內容變更│佾聯機械有│ │ ││ │ │ │申請書(保│限公司之印│ │ ││ │ │ │單號碼6B52│文一枚及陳│ │ ││ │ │ │4519) │文助之簽名│ │ ││ │ │ │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 │ │ ││ │ │ ├─────┼─────┤ │ ││ │ │ │保險單借款│佾聯機械有│ │ ││ │ │ │借據 │限公司之印│ │ ││ │ │ │ │文一枚、陳│ │ ││ │ │ │ │文助之簽名│ │ ││ │ │ │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陳柳│ │ ││ │ │ │ │碧霞之簽名│ │ ││ │ │ │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 │ │ │├─┼─────┼────┼─────┼─────┼────┼─────┤│ │申○○○(│申○○○│保險單借款│申○○○之│93年10月│134,000元 ││十│未變更要保│ │借據(借款│簽名二枚、│12日 │ ││一│人,故無保│ │保單號碼G0│印文二枚 │ │ ││ │險契約內容│ │404434) │ │ │ ││ │變更申請書│ │ │ │ │ ││ │) │ │ │ │ │ │├─┼─────┼────┼─────┼─────┼────┼─────┤│ │酉○○○(│陳一郎 │保險單借款│酉○○○之│92年7 月│106,000元 ││十│未變更要保│ │借據(借款│簽名一枚、│31日 │ ││二│人,故無保│ │保單號碼5B│陳一郎之簽│ │ ││ │險契約內容│ │311730) │名一枚、印│ │ ││ │變更申請書│ │ │文一枚 │ │ ││ │) │ │ │ │ │ │├─┼─────┼────┼─────┼─────┼────┼─────┤│ │酉○○○(│酉○○○│保險單借款│酉○○○之│92年7 月│63,000元 ││十│未變更要保│ │借據(借款│簽名二枚、│31日 │ ││三│人,故無保│ │保單號碼5B│印文二枚 │ │ ││ │險契約內容│ │007565) │ │ │ ││ │變更申請書│ ├─────┼─────┼────┼─────┤│ │) │ │ │ │ │ ││ │ │ │保險單借款│酉○○○之│92年7 月│73,000元 ││ │ │ │借據(借款│簽名二枚、│31日 │ ││ │ │ │保單號碼6B│印文二枚 │ │ ││ │ │ │900569) │ │ │ │├─┼─────┼────┼─────┼─────┼────┼─────┤│ │酉○○○(│陳婉嫻 │保險單借款│酉○○○之│89年12月│96,000元 ││十│未變更要保│ │借據(借款│簽名一枚、│19日 │ ││四│人,故無保│ │保單號碼5B│陳婉嫻之簽│ │ ││ │險契約內容│ │F77481) │名一枚 │ │ ││ │變更申請書│ ├─────┼─────┼────┼─────┤│ │) │ │ │ │ │ ││ │ │ │保險單借款│酉○○○之│92年7 月│27,000元 ││ │ │ │借據(借款│簽名一枚、│31日 │ ││ │ │ │保單號碼3A│印文一枚、│ │ ││ │ │ │FF1957) │陳婉嫻之簽│ │ ││ │ │ │ │名一枚 │ │ ││ │ │ ├─────┼─────┼────┼─────┤│ │ │ │保險單借款│酉○○○之│92年7 月│75,000元 ││ │ │ │借據(借款│簽名一枚、│31日 │ ││ │ │ │保單號碼EB│印文一枚、│ │ ││ │ │ │F45069) │陳婉嫻之簽│ │ ││ │ │ │ │名一枚 │ │ │├─┼─────┼────┼─────┼─────┼────┼─────┤│ │酉○○○(│陳中仁 │保險單借款│酉○○○之│89年12月│74,000元 ││十│未變更要保│ │借據(借款│簽名一枚、│19日 │ ││五│人,故無保│ │保單號碼5B│陳中仁之簽│ │ ││ │險契約內容│ │F77092) │名一枚 │ │ ││ │變更申請書│ ├─────┼─────┼────┼─────┤│ │) │ │ │ │ │ ││ │ │ │保險單借款│酉○○○之│92年7 月│77,000元 ││ │ │ │借據(借款│簽名一枚、│31日 │ ││ │ │ │保單號碼EA│陳中仁之簽│ │ ││ │ │ │F99844) │名一枚 │ │ ││ │ │ ├─────┼─────┼────┼─────┤│ │ │ │保險單借款│酉○○○之│92年7 月│27,000元 ││ │ │ │借據(借款│簽名一枚、│31日 │ ││ │ │ │保單號碼3A│印文一枚、│ │ ││ │ │ │FB5090) │陳中仁之簽│ │ ││ │ │ │ │名一枚 │ │ │├─┴─────┴────┴─────┴─────┴────┴─────┤│詐得借款金額共:10,765,399元 │└───────────────────────────────────┘附表二: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投保│保額│保費(新│偽造之文│偽造署押之種││ │ │人 │日期│(新│臺幣) │書 │類及數量 ││ │ │ │ │臺幣│ │ │ ││ │ │ │ │) │ │ │ │├──┼───┼───┼──┼──┼────┼────┼──────┤│一 │佾聯機│辰○○│93年│各75│分別為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3 月│萬元│108,375 │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2日 │ │元、 │有限公司│枚、陳文助之││ │ │ │ │ │111,375 │要保書(│簽名一枚、印││ │ │ │ │ │元 │保單號碼│文一枚、莊凱││ │ │ │ │ │ │2EA07019│評之簽名一枚││ │ │ │ │ │ │及2RAA65│、印文一枚 ││ │ │ │ │ │ │40) │ │├──┼───┼───┼──┼──┼────┼────┼──────┤│二 │佾聯機│午○○│93年│各60│分別為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3 月│萬元│86,040元│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4日 │ │、88,260│有限公司│枚、陳文助之││ │ │ │ │ │元 │要保書(│簽名一枚、印││ │ │ │ │ │ │保單號碼│文一枚、莊琇││ │ │ │ │ │ │2EA06993│芬之簽名一枚││ │ │ │ │ │ │及2RAA65│、印文一枚 ││ │ │ │ │ │ │27) │ │├──┼───┼───┼──┼──┼────┼────┼──────┤│三 │佾聯機│卯○○│93年│各60│分別為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3 月│萬元│85,980元│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4日 │ │、88,260│有限公司│枚、陳文助之││ │ │ │ │ │元 │要保書(│簽名一枚、印││ │ │ │ │ │ │保單號碼│文一枚、莊婉││ │ │ │ │ │ │2EA07007│妤之簽名一枚││ │ │ │ │ │ │及2RAA65│、印文一枚 ││ │ │ │ │ │ │39) │ │├──┼───┼───┼──┼──┼────┼────┼──────┤│四 │佾聯機│己○○│93年│各12│分別為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4 月│5 萬│181,875 │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21日│元 │元、 │有限公司│枚、陳文助之││ │ │ │ │ │186,875 │要保書(│簽名一枚、印││ │ │ │ │ │元 │保單號碼│文一枚、林秀││ │ │ │ │ │ │2EA31022│芬之簽名一枚││ │ │ │ │ │ │及2RAC98│、印文一枚 ││ │ │ │ │ │ │82) │ ││ │ │ │ │ │ │ │ │├──┼───┼───┼──┼──┼────┼────┼──────┤│五 │佾聯機│卯○○│93年│70萬│204,750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5 月│元 │元 │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25日│ │ │有限公司│枚、陳文助之││ │ │ │ │ │ │要保書(│簽名一枚、印││ │ │ │ │ │ │保單號碼│文一枚、莊婉││ │ │ │ │ │ │1GA00110│妤之簽名一枚││ │ │ │ │ │ │) │、印文一枚 │├──┼───┼───┼──┼──┼────┼────┼──────┤│六 │佾聯機│午○○│93年│70萬│205,100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5 月│元 │元 │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25日│ │ │有限公司│枚、陳文助之││ │ │ │ │ │ │要保書(│簽名一枚、印││ │ │ │ │ │ │保單號碼│文一枚、莊琇││ │ │ │ │ │ │1GA00122│芬之簽名一枚││ │ │ │ │ │ │) │ │├──┼───┼───┼──┼──┼────┼────┼──────┤│七 │佾聯機│丑○○│93年│各75│分別為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3 月│萬元│108,300 │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2日 │ │元、 │有限公司│枚、陳文助之││ │ │ │ │ │111,150 │要保書(│簽名一枚、印││ │ │ │ │ │元 │保單號碼│文一枚、莊育││ │ │ │ │ │ │2EA07070│煒之簽名一枚││ │ │ │ │ │ │及2RAA65│、印文一枚 ││ │ │ │ │ │ │90) │ ││ │ │ │ │ │ │ │ │├──┼───┼───┼──┼──┼────┼────┼──────┤│八 │佾聯機│亥○○│93年│135 │407700元│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6 月│萬元│ │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1日 │ │ │有限公司│枚、陳文助之││ │ │ │ │ │ │要保書(│簽名一枚、印││ │ │ │ │ │ │保單號碼│文一枚、楊維││ │ │ │ │ │ │1GA00171│德之簽名一枚││ │ │ │ │ │ │) │ │├──┼───┼───┼──┼──┼────┼────┼──────┤│九 │佾聯機│寅○○│93年│150 │440,250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5 月│萬元│元 │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17日│ │ │有限公司│枚、陳文助之││ │ │ │ │ │ │要保書(│簽名一枚、印││ │ │ │ │ │ │保單號碼│文一枚、莊怡││ │ │ │ │ │ │1GA00080│真之簽名一枚││ │ │ │ │ │ │) │ │├──┼───┼───┼──┼──┼────┼────┼──────┤│十 │佾聯機│乙○○│92年│70萬│104,230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11月│元 │元 │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4日 │ │ │有限公司│枚、陳文助之││ │ │ │ │ │ │要保書(│簽名一枚、印││ │ │ │ │ │ │保單號碼│文一枚、池艾││ │ │ │ │ │ │7EA62960│倫之簽名一枚││ │ │ │ │ │ │) │ │├──┼───┼───┼──┼──┼────┼────┼──────┤│十一│佾聯機│丙○○│92年│70萬│102,130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11月│元 │元 │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4日 │ │ │有限公司│枚、陳文助之││ │ │ │ │ │ │要保書(│簽名一枚、印││ │ │ │ │ │ │保單號碼│文一枚、池建││ │ │ │ │ │ │7EA62959│亨之簽名一枚││ │ │ │ │ │ │) │ │├──┼───┼───┼──┼──┼────┼────┼──────┤│十二│佾聯機│戊○○│92年│70萬│102,690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11月│元 │元 │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4日 │ │ │有限公司│枚、陳文助之││ │ │ │ │ │ │要保書(│簽名一枚、印││ │ │ │ │ │ │保單號碼│文一枚、池蕙││ │ │ │ │ │ │7EA62972│君之簽名一枚││ │ │ │ │ │ │) │ │├──┴───┴───┴──┴──┴────┴────┴──────┤│保費總額:2,723,3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