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4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等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4 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月23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4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蔡光治法 官 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泰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