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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上訴字第 49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49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43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1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戊○○(原名林相男)與癸○○、庚○○(癸○○經原審以94年度訴字第988號判決判處無罪,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庚○○經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8月,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2年8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4月,均上訴最高法院中)均為三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三有公司)股東,由戊○○負責投標工程,癸○○負責出資,庚○○則負責資金運用及協助工程進行,而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於民國93年6月至7月間,執行「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公共工程,由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之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技工丙○○、乙○○、辰○○(乙○○、辰○○經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判決分別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3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6月,均上訴最高法院中)負責協助違章建築拆除及清運業務。上開工程係由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公開招標,三有公司於92年12月16日以低於底價百分之80,即新臺幣(下同)463萬元價格得標,依三有公司戊○○所提出經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核定之清運處理計畫中,必須由三有公司所呈報經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核備之奕順交通有限公司司機、車輛將「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土石方」(下稱B5類物品)載往苗栗縣西湖鄉鄉○○村之苗栗鴨母坑棄土場傾倒,其餘「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下稱B8類物品)則由介華事業有限公司司機、車輛載往基隆市○○區○○街3、5號之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永竟公司)處理。惟三有公司得標後,戊○○及庚○○竟為節省成本,於93年6月間,向苗栗鴨母坑棄土場負責人王國振(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審理中)購買以鴨母坑棄土場負責人陳萬貴名義出具之「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棄土場收受同意書」,作為向桃園縣政府提出之清運處理計畫內容之一,而擬於開工後不實際將B5類物品運送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王國振並同意將「辛0000000運輸管制章」蓋印於之後工程所使用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合法收容處理場所簽名欄中,俾利三有公司報請桃園縣政府審核;戊○○、庚○○另於提出清運計畫書前某時,向永竟公司之不詳成年人士,取得其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作為清運計畫書內容之一,並經永竟公司之不詳成年人士同意:B8類物品不實際進入永竟公司,而得使用永竟公司之「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蓋印於之後工程所使用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合法收容處理場所簽名欄中,俾利三有公司報請桃園縣政府審核。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定93年7月29日開工,為防止承包廠商三有公司未依約處理上開B5類、B8類物品,乃於開工數日前指派乙○○、辰○○及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拆除隊技士丙○○,於開工期間,分別進駐南崁溪工地、基隆永竟公司、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擔任查核監工,乙○○負責監督三有公司有依約定由核備之司機、車輛進入南崁溪工地載運B5類或B8類物品出場;而B5類物品抵達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時,需由丙○○查對是否為核備之司機、車輛載運南崁溪工地之B5類物品入場;另B8類物品抵達基隆永竟公司時,需由辰○○查對是否為核備之司機、車輛載運南崁溪工地之B8類物品入場,查核無誤後,乙○○、辰○○、丙○○在其等職務上所管領,由三有公司所製作、經桃園縣政府同意給予憑證序號之「桃園縣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公文書(一式四聯,第一聯由三有公司留存,第二聯由清運單位留存,第三聯由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或永竟公司留存,第四聯由桃園縣政府留存)空白處簽名以示負責,運送之司機應隨身攜帶此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以供攔檢,三有公司於運送完畢後,則以上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向桃園縣政府請領款項。

二、詎戊○○、庚○○不擬運送B5類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運送B8類至基隆永竟公司,竟夥同乙○○、辰○○、丙○○(丙○○所涉犯行應另由檢察官偵查)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3年7月29日開工後,連續於同年7月30日、8月2日至8月5日間,先由乙○○違反查核命令,未實際核對進入南崁溪工地之司機、車輛是否與清運計畫書所載之司機、車輛相符,而任意放行由庚○○所聯絡而非列冊之司機、車輛進場,並在職務上所管領之附表所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公文書之「證明文件核發單位」內或下方空白處簽名,以示確由名冊上所載明之司機、車輛進場,再由三有公司監工人員戊○○簽名以示司機、車輛與列冊之司機、車輛相符,並推由乙○○、戊○○、庚○○其中一人或數人在該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甲0000000內偽造附表所示駕駛人之署名,以示署名之司機均實際前往南崁溪工地載運B5類或B8類物品出場,並分別運送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或基隆永竟公司,而上開自南崁溪工地出場之B5類、B8類物品除93年7月30日由非列冊之13臺司機、車輛進入苗栗鴨母坑棄土場外,均未實際運送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或永竟公司,丙○○竟於93年7月30日監工期間,在其職務上所管領附表所示編號Z0000000000號至Z0000000000號等8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公文書(一式四聯)右方空白處簽名表示有實際核對進場車輛與名冊上之司機、車輛無誤,惟丙○○見93年8月2日、8月3日均無車輛進入鴨母坑棄土場,而深覺不妥,遂未再應乙○○、戊○○、庚○○之要求,在附表所示編號Z0000000000號至Z0000000000號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簽名認可,而中止犯意;嗣於93年8月4日,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子○○發覺有異,請本案工程之承辦人員乙○○提出附表所示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乙○○遂將上開登載不實具有公文書性質且內含偽造駕駛人名義出具之私文書性質之93年7月30日、8月2日、8月3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交由子○○審查,以為行使;而辰○○於93年8月5日應至永竟公司監工期間,竟未實際到場監工,而由庚○○將附表所示編號Z0000000000號至Z0000000000號等8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一式四聯)送至辰○○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住處內,辰○○再於上開其職務上所管領之證明文件公文書右下方空白處簽名,表示實際核對進場車輛與名冊上之司機、車輛無誤;上開行為足生損害於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審核三有公司是否依據契約履行之正確性及桃園縣政府管理三有公司是否依法進行廢棄物之清除,並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駕駛人本人。嗣於93年8月4日,因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子○○審查乙○○提出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認為有造假之虞,遂於93年8月5日與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政風室人員前往南崁溪工地檢查,始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辯護人辯稱: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之陳述,為審判外陳述,於偵訊若未具結即屬不合法,均無證據能力等語,然查:有關證人王國振、寅○○、辰○○於原審所述與其等於調查站所言有不符之處,然觀其等於調查站筆錄之製作,均依法告知權利,並無何違法取供之情況,且如後所述,或與卷附書面證據相符,或當時離案發較近,未受他人影響,而考量己身利害關係,所陳與事實較相符,顯具特別可信之客觀情況,依刑事訴訴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當有證據能力。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尚有誤會,至於其餘證人乙○○、辰○○、庚○○、癸○○、丙○○、葉雲淦、巳○○、羅金發、陳義、邱顯昌、尹義永、陳燈科、、子○○、陳智銓、李秋梅、丁○○於警詢,或於偵訊未具結部分,辯護人所辯,於法尚無不合。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戊○○否認與乙○○、辰○○、庚○○等人有何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亦無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行,辯稱:在三有公司負責去開標,施工時負責在工地分類、管機械,但不用指揮卡車,卡車司機也是庚○○找的,伊只認識乙○○,不認識辰○○或丙○○,而鴨母坑棄土場、永竟公司的地點也不是伊找的,扣案的四聯單伊有簽「林相男」,但簽的時候都是空白的,是第一個簽的,四聯單上面的司機簽名都不是伊簽的,沒有跟乙○○等人有犯意聯絡等語,經查:

(一)有關證人乙○○、辰○○於93年間,均係桃園縣政府依據事務管理規則僱用而任職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之技工,負責協助違章建築拆除及清運業務,為依據法令服務於桃園縣政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除據其二人供述在卷,並有桃園縣政府95年10月14日府行庶字第0950305371號函可稽(原審另案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3第163頁)。而本件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係由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公開招標,三有公司於92年12月16日以低於底價百分之80之新臺幣(下同)463萬元價格得標,並提出本工程之清運處理計畫書,載明本件工程由奕順交通有限公司提供車輛、司機實行運送南崁溪工地之B5類物品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處理,由介華事業有限公司提供車輛、司機實行運送南崁溪工地之B8類物品至基隆永竟公司,並均將運送之車籍資料與司機名冊載明於清運計畫書內,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於93年7月22日召開清運計畫書審查會議,被告戊○○與證人乙○○、辰○○、庚○○、丙○○均參與該會;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指派證人乙○○、辰○○及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拆除隊技士丙○○於開工期間分別進駐南崁溪工地、永竟公司、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擔任查核監工,證人乙○○負責監督三有公司有依照約定由核備之司機、車輛進入南崁溪工地載運B5類或B8類物品出場,B5類物品抵達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時,需由丙○○查對是否為核備之司機、車輛載運南崁溪工地之B5類物品入場,B8類物品抵達基隆之永竟公司時,需由證人辰○○查對是否為核備之司機、車輛載運南崁溪工地之B8類物品入場;本件清運工程於93年7月29日開工,於93年7月30日、8月2日、8月3日實際清運B5類物品自南崁溪工地出場,93年8月4日南崁溪工地辦理分類而暫停清運,於93年8月5日預計將南崁溪工地B8類物品清運至基隆永竟公司,惟因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子○○及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政風室人員至南崁溪工地現場會勘發現異狀後,勒令停工等情,除據被告戊○○於桃園縣調查站詢問時供述明確(94年度偵字第7122號卷第2至7頁),核與證人乙○○、辰○○、庚○○、證人即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子○○、證人即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技士丙○○於原審另案證述相符(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第7至33頁、第68至105頁,第290頁反面至291頁、第309頁至315頁),復有三有公司提出之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土石方清運計畫書、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清運處理計畫書各1份(偵卷1第1至70頁)、桃園縣政府93年8月5日府工違字第0930195209號函附本件工程清運處理計畫書審查會紀錄、桃園縣政府93年7月27日函稿、丙○○及同案被告乙○○、辰○○之派令各1份在卷可參(偵卷1第65至70頁、偵卷5第65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本件工程由三有公司得標後,桃園縣政府委由三有公司印製本件工程序號Z0000000000至Z0000000000號、核發單位為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並規定本工程需依上開製作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載運B5類及B8類物品,而該證明文件印製完成後,經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長、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閱後無誤,由證人乙○○保管,待實際監工時核對無誤,乙○○應在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下方「證明文件核發單位」欄簽名以示查核無誤,三有公司監工人員應在「承包商監工人員簽名」欄簽名,實際駕駛人應在甲0000000簽名、永竟公司人員或鴨母坑棄土場人員應在「合法收容處理場所簽名」欄簽名,駐苗栗鴨母坑棄土場監工丙○○、駐永竟公司監工辰○○應於「合法收容處理場所簽名」欄旁簽名以示查核無誤等情,業據證人子○○、丑○○於原審另案證述明確(原審另案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第20、21、28、37、40頁),並有桃園縣政府93年7月27日函稿即93年8月9日府工違字第0930504513號函在卷可稽(偵卷2第68、69頁、偵卷5第66、67頁),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足參(卷外證物「四聯單」文件夾),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三)附表所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司機、車輛不符實情之情況,業據①證人即附表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所列之駕駛人羅金發於原審另案證稱:沒有於93年8月2日、8月3日駕駛NG-987號卡車去南崁溪工地載運廢棄土,附表所示有伊簽名的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並不是伊所簽,也沒有授權他人簽名,之前伊有將證件交給綽號「員外」的徐金池(應為徐金琪之誤)去報資料,但員外沒有要伊去南崁溪工地載運廢棄土等語(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第196至204頁)、②證人即附表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所列之駕駛人陳義於原審另案證稱:不知道奕順交通有限公司,伊是將HJ-333號卡車靠行在路欣公司,也沒有於93年8月2日、8月3日駕駛卡車到南崁溪載運剩餘土石方,附表所示有伊簽名的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並不是伊所簽,也沒有授權他人簽名,伊只有拿證件給江益成,江益成沒有提到要到哪邊載,後來江益成有說要去南崁溪那邊,但伊有其他工作不能去等語(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第205至212頁)、③證人即附表所列駕駛人邱顯昌於原審證稱:沒有於93年8月2日、8月3日駕駛287-GE號卡車到南崁溪載運廢棄土,之前車頭徐金琪有說要車籍資料申請通行證,也沒有說要去南崁溪工地載運廢棄土,附表所示有伊簽名的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並不是伊所簽,也沒有授權他人去簽等語(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第212至220頁)、④證人即附表所列駕駛人尹義永於原審另案證稱:沒有於93年8月2日、8月3日駕駛338-GE號卡車去南崁溪工地載運廢棄土,附表所示有伊簽名的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並不是伊所簽,證明文件上面的資料是伊的,但簽名寫成「尹義勇」了,伊也沒有授權他人簽名,之前有將證件交給江益成去報資料,但江益成沒有要伊去南崁溪工地載運廢棄土等語(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第220至227頁),⑤證人即附表列駕駛人陳燈科於原審另案證稱:沒有於93年8月2日、8月3日駕駛FQ-285號卡車去南崁溪工地載運廢棄土,也都不認識本案被告,附表所示有伊簽名的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並不是伊所簽,也沒有授權他人簽名,之前有將證件交給綽號「員外」的工頭徐金琪去辦通行證,但伊不知道有要去南崁溪工地載運廢棄土等語(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第228至232頁),⑥證人即附表所列駕駛人卯○○於原審另案證稱:是介華公司的司機,老闆曾有叫伊開車去南崁溪工地給人家照相1次就回來了,伊開629-QC號的車子去,當時只有在門口沒有進入,也沒有載東西出來,老闆沒有提到要載廢棄物至基隆永竟公司,附表有伊簽名的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也不是伊簽的,也沒有授權他人簽名等語(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第233至239頁),顯然係冒名偽簽,⑦再參附表所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甲0000000之簽名,93年7月30日載運之司機依序為簡德利、徐文貴、張慶來、高長生、徐運財、黃世成、陳敏雄、楊坤沛、簡德利、徐文貴、張慶來、高長生;8月2日載運之司機依序為『高長生、徐文貴、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黃世成、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高長生、徐文貴、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黃世成、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高長生、徐文貴、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黃世成、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高長生、徐文貴、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黃世成、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93年8月3日載運之司機姓名依序為『高長生、徐文貴、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黃世成、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高長生、徐文貴、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黃世成、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高長生、徐文貴、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黃世成、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93年8月2日、8月3日均係按照『高長生、徐文貴、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黃世成、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此一順序重複輪替,與偵卷1第40至42頁運載車輛基本資料比對,上開順序正係按照名冊編號1、3、5、7、9、11、2、4、6、8、10、12、26、14、15、25、16、24、17、23、18、22、19、20號之司機姓名而排列,而93年7月30日亦有重複輪序情形;再依附表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所示:93年8月5日前往南崁溪工地載運B8類物品之司機依序為「卯○○、朱光明、張愛民、蔡文傑」、「卯○○、朱光明、張愛民、蔡文傑」與偵卷1第50頁運載車輛基本資料比對,上開順序正係按照名冊編號1、2、3、4號之司機姓名排列,若上開司機均有實際前往南崁溪工地載運物品出土分別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基隆永竟公司,勢必因為行走路線、交通狀況、個人因素影響行車時間,自不可能均按照同一輪序又再度回到南崁溪工地載運物品出場,且附表所示「尹義勇」簽名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係「尹義永」之誤載,附表編號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號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陳澄科」之簽名係證人「陳燈科」姓名之誤載,若真係由尹義永、陳燈科前往載運,不可能將自己名字簽錯,顯見附表所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一式四聯)上駕駛人簽名欄所示駕駛人之署名均為偽造無訛。

(四)如前所述,附表所列93年8月2日、8月3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所載車輛、司機均未實際自南崁溪工地運送B5類物品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而附表所示93年8月2日、8月3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亦無證人丙○○之簽名,有該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可稽(卷外四聯單文件資料),參酌證人子○○於原審另案證稱:丙○○只有在93年7月30日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簽名,其餘的日期都沒有簽名,伊有質問丙○○為何沒有在文件上簽名,丙○○表示不知道要簽名,伊就質問說「那你第一天怎麼知道要簽?」,丙○○說「有規定要簽嗎?」,丙○○的回答很矛盾,伊與政風室洪課長去南崁溪工地勘查,伊覺得南崁溪工地出土的數量與鴨母坑進場的數量、顏色、態樣不符,質問乙○○後,乙○○支吾其詞,93年8月4日乙○○將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拿回來給伊核對後,伊與工務局丑○○局長認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有造假之處,乙○○也說不出所以然來等語(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第6至14頁、第21頁),證人丙○○於原審另案亦稱:93年8月2日、8月3日確實沒有車輛進入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所以伊沒有簽名,且戊○○有向伊表示要請伊多幫忙,戊○○綽號「阿東」的跟班還說這個案子不會運到苗栗,請伊幫忙,之後會給伊5萬元,但為伊所拒絕等語(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第70、

73、79頁),顯見證人丙○○於93年7月30日確有違職守放行未列冊之司機、車輛進入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於93年8月2日、8月3日因未見車輛進場,不敢再冒風險簽名認可,亦徵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乙○○未實際核對93年8月2日、8月3日進入南崁溪工地之車輛,即在附表所示93年8月2日、8月3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簽名以示查核無誤。

(五)被告辯稱:只有在南崁溪駐守,並不是專業監工,計畫書也不是伊寫的,內容也沒有仔細看,施工時,只負責在工地分類,管機械,不指揮車輛進出,四聯單上簽名時是空白的,其他的不清楚云云,惟證人乙○○於原審另案證稱:林相男(按即戊○○)必須負責工地的物料管理、車輛管控、灑水、司機名稱也是林相男提供,伊必須與林相男一起確認到南崁溪的車輛車牌是否與計畫書相符等語(原審另案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3第94、95頁)、於本院證稱:被告在現場指揮車輛進出,四聯單是被告拿給我等語(本院卷第78頁),證人即現場挖土機司機午○○證稱:被告有時會指揮怪手或車輛進出等語(本院卷第79頁),證人庚○○於原審證稱:本案得標後,由戊○○擬定清運計畫書,司機及車子的資料都是伊找到後交給戊○○的,且戊○○是三有公司在南崁溪工地的專業監工等語(原審訴緝卷第44至49頁)、證人壬○於原審證稱:有參與本件運棄工程,戊○○知道來載運廢棄物的車輛與司機都會與實際狀況不一樣的情形,戊○○大部分都在路的對面跟乙○○在那邊,戊○○在司機要出去時就會寫1張四聯單,寫完沒有交給司機就拿回去銷案,戊○○應該會知道開工後清運車輛不會按照清運計畫所載地點去清運,因為戊○○在寫四聯單,不相符都應該了解等語(原審訴緝卷第104、105、108、115頁),顯見被告戊○○辯稱本案清運計畫書並非其所書寫,亦不清楚四聯單填載情況,未指揮車輛進出云云,與上開證據不符,尚乏依據,不足採信。

(六)被告辯稱:本件工程的司機車輛均係同案被告庚○○處理,伊不知道事後沒有運到計畫書指定的地點云云,然查:被告戊○○與同案被告癸○○、庚○○為三有公司之股東,同案被告癸○○係出資較多之大股東,並擔任三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等情,為被告所是認,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癸○○、庚○○於原審另案證述相符,並有三有公司之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在卷可稽(偵卷1第12頁),惟有關三有公司參與本件工程之情形,被告於桃園縣調查站稱:本件工程主要都是由伊負責,包括投標前各種投標文件之製作、投標書等,並與癸○○商量投標總價後投標,工程得標後,癸○○授權伊全權負責該工程之訂約、各項文書作業,現場交通管理、環境清潔等,惟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物及廢棄物運往何處,全由三有公司庚○○及壬○負責,而奕順交通有限公司、介華事業有限公司之車輛係由庚○○負責聯繫,再由三有公司的小姐將車籍資料彙編入工程清運計畫書中,由伊向桃園縣政府申報審核,開工後,伊有在南崁溪工地引導車輛、交通指揮、清潔等語(偵卷4第2至7頁),核與證人被告庚○○於原審證稱:三有公司由癸○○出資較多,再來就是伊,戊○○沒有出錢,只負責投標、顧工地,工程都是戊○○去投標;本件清運工程的車子資料是由伊拿給戊○○,戊○○撰寫清運計畫書內容,而癸○○負責出錢等語(本院卷2第308至323頁)、證人巳○○於原審另案證稱:93年8月5日伊有駕駛JC-177號卡車前往南崁溪工地,當時係「阿文」之男子打電話叫伊去載土等語(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第187至196頁)相符,且觀諸同案被告庚○○於原審另案證稱:當時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係0000000000號等語(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第322頁),與證人巳○○於調查站詢問時所稱之「阿文」電話0000000000號相符(偵卷1第93頁反面),綜上,顯見本件清運工程三有公司實際執行人為被告,並由同案被告庚○○從旁協助及提供清運計畫書列冊之車輛、司機資料供桃園縣政府審核,則被告對於:未實際將B5類物品運送至鴨母坑棄土場、將B8類物品運送至永竟公司,而逕由同案被告庚○○於工程進行中,任意委託非列冊之司機及車輛前往南崁溪工地載運B5類或B8類物品至不詳地點傾倒等情,豈能諉為不知?

(七)如上所述,附表93年8月5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所載之駕駛人均未實際自南崁溪工地載運B8類物品至基隆永竟公司。雖同案被告辰○○於原審另案否認於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造假,並證稱有聯繫過乙○○,乙○○表示確實有車輛進場才簽名等情(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第279頁)。惟附表所示編號Z0000000000號至Z0000000000號等8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均有同案被告乙○○、辰○○之簽名,且證人辰○○於桃園縣調查站稱:93年8月5日伊未前往基隆永竟公司監工,當日下午出事後,「阿文」(即同案被告庚○○)有打電話跟伊聯絡,表示當天有出土8臺車要伊簽名,伊跟「阿文」不熟,所以「阿文」將電話交給乙○○聽,乙○○指示當天確實有出8臺車次,並說「阿文」會拿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給伊簽名,要伊直接簽名無須審查;且「阿文」曾為了本件工程請伊、乙○○、丙○○吃飯、喝酒,當時席間達成所有車輛、司機均由出土區乙○○確認即可,進土區即鴨母坑棄土場、基隆永竟公司監工人員不須確認之協議等語(偵卷2第72至74頁),原審另案檢察官以此質問證人辰○○,其竟稱:我有沒有這樣說,我忘記了等語(同上卷第273頁),避就之情,耀然可見,檢察官再追問:調查站筆錄是否看過才簽名?有無脅迫或不當方法取供其稱:有看過才簽,沒有脅迫或不當取供等語(同上卷頁及反面),依此情狀,該調查站筆錄顯然具有可信之情狀,堪予採信,證人辰○○於原審另案上開證述,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八)同案被告辰○○於93年8月5日,並未實際前往基隆永竟公司監工,竟係於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住處,在由同案被告庚○○將附表所示已有乙○○簽名及永竟公司印文之編號Z0000000000號至Z0000000000號等8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一式四聯)上,其職務上所管領之證明文件公文書右下方空白處簽名表示有實際核對進場車輛與名冊上之司機、車輛無誤。由此足認同案被告辰○○、乙○○、庚○○及案外人丙○○於開工前已有犯意聯絡,僅由同案被告乙○○於南崁溪出土區簽認。

(九)有關同案被告王國振於原審另案證稱:鴨母坑棄土場給三有公司開立進場同意書係表示土石方會進場,並沒有約定三有公司不要進場等語(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第148頁);同案被告乙○○於原審另案稱:第1天有很積極確認進場的貨車車號與計畫書內的車號是否相合,看到沒有錯,才會簽名等情(同上卷3第95頁),似指有合法載運棄土,且與①證人丙○○於原審另案證稱:於93年7月30日起進駐苗栗鴨母坑棄土場,當天確實有13臺車輛進場,因為第1天開始監工,現場工作人員還不清楚要怎麼做,所以當天的13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伊只有簽了8張,現場車輛伊與現場鴨母坑人員寅○○有核對,伊有看到車子進來,最後1臺車輛伊請寅○○核對,最後1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伊有授權寅○○在上面簽名,且伊有跟乙○○確認過共有13臺車子至南崁溪工地等語(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第68至70頁、第80至85頁、第92頁)、②證人寅○○於原審另案證稱:93年7月30日有進13臺車子到鴨母坑棄土場,桃園縣政府監工有特別交代要簽名,伊也有在7月30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其中1張簽名,附表所示的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其中50至60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的鴨母坑管制章是伊蓋的,伊有蓋的都有進場,王國振沒有要伊配合作假的棄土證明等語(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3第44、49、50頁)相符,然查:①證人王國振於原審另案證稱:鴨母坑棄土場管制章由寅○○、桃園的公司小姐保管,因為本件工程的仲介人說三有公司會再進土,叫伊先蓋管制章,所以伊才授意去蓋章等語(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第148、149頁),於桃園縣調查站稱:伊承攬本件即係以單純賣棄土證明方式計價,並未與三有公司約定南崁溪廢棄土石方可實際進場,該土石方未實際進入鴨母坑棄土場,而由三有公司自行處理等語(偵卷4第12頁)、②證人寅○○於桃園縣調查站稱:丙○○監工的3天期間,除第1天有13臺車進場傾倒棄土外,其餘2天均未有車輛進場,經過桃園縣政府人員前來會勘後,伊知道實際傾倒數量與三有公司向桃園縣政府申報的數量差距很大,伊向公司會計人員黃淑惠反應為何車輛都沒有再進場,黃淑惠就通知伊三有公司會再前往傾倒棄土,但不用四聯單,要伊配合放行,三有公司之後約載進50至60車的廢棄土進場等語(偵卷2第6頁反面),參酌前述附表所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駕駛人簽名係屬偽造不實等情,堪認同案被告王國振、證人寅○○於桃園縣調查站所述,有證據可佐,自較其等於原審另案所述:三有公司並無造假等情,為可採,從而,有關93年7月30日,縱有13臺車輛進入鴨母坑棄土場,但顯非三有公司清運計畫書列冊之司機自南崁溪工地載運B5類物品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因此,證人乙○○稱:93年7月30日(即開工後清運第1天)有確實核對進場車輛、司機是否與名冊所列車輛、司機是否相符乙節,證人丙○○於原審另案證稱:有核對93年7月30日進場車輛云云,均不足採,蓋倘真有清運並核對,何以會有前述偽造情形?③再觀證人丙○○於原審另案,對於是否有確實核對93年7月30日進場車輛及為何當天13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只簽名其中8張,且最後1張由寅○○簽名等節,先稱:當天有進來的車,伊有簽名,沒進來的伊沒有簽等語(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第80頁);又稱:第一天工作人員不知道要怎麼做,就只有蓋管制章,13臺車伊與寅○○同時核對,寅○○核對也可以,伊核對也可以等語(同上卷第81、82頁);再稱:伊有看到車子來,因為肚子痛得受不了,所以授權寅○○簽名等語(同上卷第92、93頁),又改稱:寅○○跟伊報車號,伊核對這些車子後無誤(同上卷第100頁)等語,前後矛盾且,顯係避就,實難採信。

(十)有關基隆永竟公司名義負責人李秋梅於調查站所提出永竟公司真正之「進料章」及「文件章」印文(偵卷2第28、29頁),與永竟公司於原審另案所提出永竟公司93年6、7月間於廢棄物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所蓋之「進料章」印文等資料(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3第133至第160頁),其中「進料章」印文與上開編號Z0000000000號至Z0000000000號等8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印文不同,「文件章」印文與上開文件「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印文其型式均為橢圓、大小相同、使用字體相同,文字內容僅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字號及負責人名稱有所不同,而永竟公司於93年6、7月間之名義負責人為李秋梅,於93年下旬有更換負責人,亦變更技術人員,而變更許可字號等情,業經證人丁○○、李秋梅於原審另案證述明確(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3第8頁,12頁,14頁反面,26頁,28頁,30頁),上開印文固有出入之處,惟證人李秋梅已稱:變更技術人員而改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字號等情(同上卷第30頁),衡情此等變更,非該公司人員,要難知曉,因此,顯然係該公司人員於變更後,再製作公司文件章及進料章,尚難認係偽造者,因此,證人丁○○稱:懷疑上開印章係偽造等語(同上卷第17頁反面),即不可採。至於提供上開印章之人,係何人,因證據泯滅尚無從認定,亦無證據足認與被告等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十一)辯護人辯稱:載運四聯單非公文書,且被告無偽造故意乙節,①按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雖由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妥託三有公司印製,然該證明文件除可作為三有公司於本件工程施工完成後,向承攬契約之定作人即桃園縣政府請領工程款項之憑據外,該證明文件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後段規定「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執行載運之駕駛人亦必須隨車攜帶以供主管機關人員攔檢,且為同案被告乙○○、辰○○、案外人丙○○於監工時所實際保管之文件,均為同案被告乙○○、辰○○、案外人丙○○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是辯護人所辯,尚有誤會。②而本件工程開工前,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乙○○、辰○○、庚○○、案外人丙○○謀議本件工程違規放行之謀議,至實際開工時,則由非列冊之車輛、司機進入南崁溪工地載運B5類物品、B8類物品,除93年7月30日由不詳司機、車輛前往苗栗鴨母坑棄土場13臺車次外,其餘均載運至不詳地點,分由同案被告乙○○於附表所示所有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同案被告辰○○於附表編號Z0000000000號至Z0000000000號等8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案外人丙○○於附表編號編號Z0000000000號至Z0000000000號等8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簽名以示確實有列冊之車輛、司機進場而登載不實(丙○○93年8月2日、8月3日見無車輛實際前往鴨母坑棄土場,而中止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欲於工程完工後,由三有公司依約請領款項。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乙○○、辰○○、庚○○及案外人丙○○共同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公務員同案被告乙○○、辰○○、案外人丙○○職務上所掌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公文書,已足生損害於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審核三有公司是否依據契約履行之正確性及桃園縣政府管理三有公司是否依法進行廢棄物之清除等犯行均屬明確,③又附表所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之駕駛人署名均係偽造一節,已如前所述,參酌證人即同案被告辰○○於原審另案證稱:庚○○拿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來時,已有乙○○簽名及永竟公司蓋章等語(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第283頁)、證人乙○○於原審另案證稱:車輛從南崁溪工地出去時,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監工人員、駕駛人均有簽名等情(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3第106頁),顯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應係由被告戊○○、同案被告乙○○、庚○○其中一人或數人所下手偽造附表所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駕駛人署名無訛,而駕駛人於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簽名,係表示有實際前往載運物品,本件亦有偽造附表所示駕駛人名義出具之私文書犯行,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駕駛人本人。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乙○○、辰○○、庚○○及案外人丙○○(丙○○93年8月2日、8月3日見無車輛實際前往鴨母坑棄土場,而中止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共謀偽造附表所示駕駛人名義出具之私文書,由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乙○○、庚○○其中一人或數人下手實施,渠等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亦臻明確。

辯護人辯稱:被告無偽造故意等語,尚不可採。

(十二)再者,93年8月4日,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子○○發覺有異,請同案被告乙○○提出附表所示93年7月30日、8月2日、8月3日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同案被告乙○○遂將上開登載不實具有公文書性質且內含偽造駕駛人私文書性質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交由子○○審查,以為行使等情,業經證人子○○於原審另案證述明確(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第21頁),此行使行為亦包括於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乙○○、辰○○、庚○○之公文書登載不實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聯絡中,並已足生損害於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審核三有公司是否依據契約履行之正確性及桃園縣政府管理三有公司是否依法進行廢棄物之清除,及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駕駛人本人,是被告戊○○此部分犯行亦堪以認定。

綜上,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其中,第28條共犯之規定,將實施,改為實行,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範圍較修正前為小,刑法第31條第1項增列「得減輕其刑」之但書規定,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以修正後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以修正後之刑法為適用依據。

四、核被告所為,①同案被告乙○○、辰○○係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被告與之共同行使明知不實而登載其二人職務上所掌管內容不實如附表所示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公文書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罪;②被告偽造附表所示駕駛人署名於一式四聯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駕駛人簽名欄以示上開駕駛人確實有自南崁溪工地運送B5類或B8類物品至指定地點,進而行使,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③被告所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進而行使犯行及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犯行,所為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偽造附表所示駕駛人之署名係用以偽造私文書,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④共犯關係:被告與同案被告乙○○、辰○○、庚○○、案外人丙○○,就登載不實於附表所示93年7月30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公文書及偽造附表所示93年7月30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駕駛人名義出具之私文書等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乙○○、辰○○、庚○○就登載不實於附表所示93年8月2日、8月3日、8月5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公文書及行使登載不實之附表所示93年7月30日、8月2日、8月3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偽造附表所示93年8月2日、8月3日、8月5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駕駛人名義出具之私文書及行使偽造附表所示93年7月30日、8月2日、8月3日駕駛人名義出具之私文書等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戊○○係三有公司之股東,並負責本件工程監工,雖未具公務員身分,然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關係之同案被告乙○○、辰○○共同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罪,自仍應論以上開罪名。⑤被告以一行使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罪處斷(修正後之刑法第55條但書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變更)。⑥檢察官雖未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提起公訴,惟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與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罪部分具有刑法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與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⑦被告犯行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限制減刑之罪,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宣告刑2分之1。

五、原審以事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3條、第210條、第55條、第219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並審酌被告犯行對自然環境之危害,對於社會所生危害不輕,惡性重大,犯後飾詞否認,涉案輕重、參與程度、犯罪動機、平日素行、智識程度、三有公司尚未實際取得工程款項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且說明後述六部份,不另為無罪諭知,及附表所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駕駛人簽名欄中偽造之駕駛人署名共812枚(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為一式四聯,簽名1次即複寫至下3聯),不問屬於被告戊○○所有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諭知沒收。至於各該偽造私文書及登載不實文件,應繳交公務機關,均非被告及共犯等所有,爰不另諭知沒收(此部分原判決雖未論述,惟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應予補充)。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被告上訴,空言否認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與同案被告庚○○、乙○○、辰○○於經辦上開公用工程時,向王國振購買營建剩餘土石方棄置同意書,並以出具不實如附表所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等舞弊方式,意圖由三有公司持上開證明文件據以向桃園縣政府辦理峻工核銷以取得工程款項,因認被告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經查:

(一)公訴人認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乙○○、辰○○、庚○○同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主要係以三有公司所提出之本件清運工程計畫書及附表所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及證人葉雲淦、巳○○、羅金發、陳義、邱顯昌、尹義永、陳燈科等人之證述及被告辰○○之自白為據,訊據被告則堅決否認。

(二)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或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其係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為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圖利罪之特別規定。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額、數量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又「回扣」指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則有關「其他舞弊情事」之概括補充性規定,應指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方可相提併論,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是(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29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所主辦之「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公共工程係由同案被告乙○○擔任承辦人,上開工程公開招標後,由三有公司得標,該工程於93年7月29日開工後,由同案被告乙○○擔任駐南崁溪出土區之監工,由同案被告辰○○擔任駐基隆永竟公司之監工,惟三有公司股東被告戊○○、同案被告庚○○為節省成本,與同案被告乙○○、被告辰○○及丙○○等人以登載不實事項於同案被告乙○○、同案被告辰○○及丙○○職務上所管領之公文書即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以示三有公司確實依照所提呈之清運計畫書中列冊司機、車輛實施清運B5類物品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或清運B8類物品至基隆永竟公司並於上開證明文件上偽造司機之署名以示確實有載運物品自南崁溪工地出發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或永竟公司,已如前所述。

(四)本件清運工程依桃園縣政府與三有公司之契約內容觀之,三有公司必須將南崁溪工地所出土之B5類、B8類物品清運至合法土資場或廢棄物處理場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法收容場所,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規定向環保機關申報並不得造成二次公害,有桃園縣政府95年2月9日府工違字第0950037018號函附桃園縣政府與三有公司所訂立之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工程採購契約書1份可稽(卷外證物袋),同時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局長丑○○、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子○○、同案被告乙○○亦與三有公司人員同案被告癸○○、被告戊○○、壬○、同案被告庚○○、永竟公司人員丁○○等人就己000000000,會中結論第2點明列三有公司應於清運計畫書內詳載去向處理公司、環境污染控管作業、運程、車籍資料等送交審查,亦有桃園縣政府95年5月19日府工違字第0950120117號函附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相關履約事宜協調案會議紀錄1份足參(原審卷2第57至61頁),可見本件利用偽造私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方式,實際上並未依契約約定委由清運計畫書內列冊之司機、車輛,亦未依約將B5類、B8類物品分別送往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或永竟公司處理等行為,雖構成民事上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惟本件清運契約主要目的在於將南崁溪工地之B5類、B8類物品清運出場,而送往指定地點處理係基於適法性及公益性之考量,三有公司實際上已將南崁溪工地之B5類、B8類物品清運出場,縱未依約運送至指定地點,難認係類似於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3款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

(五)再者,本件清運工程三有公司係以低於底價百分之80之價格得標,有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採購課)開\流\廢標紀錄2紙可參(偵卷5第60、61頁),亦無浮報價額之情況;且同案被告乙○○、辰○○於經辦本件公用工程時,並未遭查獲有何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情事,本件契約之不履行難認其危害性已達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其他舞弊情事」之程度。末查,本件係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子○○會同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政風室人員於93年8月5日前往南崁溪工地勘查後查獲而停工,三有公司尚未領得任何款項即經桃園縣政府解約等情,業經同案被告乙○○供述、癸○○及證人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子○○於原審證述明確(原審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第6至33頁,卷3第94頁、第202頁),本件解約後,並由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另行招標,由展運營造有限公司得標承作完成清運工程,亦有桃園縣政府95年2月9日府工違字第0950037018號函附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二之招標文件、公告等資料可參(卷外證物袋),縱使同案被告乙○○、辰○○為圖三有公司之不法利益,於本件主管之事務違背應確實查核進場車輛、司機之職務命令,惟三有公司並未因此獲得利益,又無證據可認同案被告乙○○、辰○○因此獲得私人不法利益,亦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犯罪之構成要件,自難認被告戊○○與同案被告乙○○、辰○○、庚○○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名,惟公訴人認為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行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貴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陳健順法 官 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莊昭樹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桃園縣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文件序號│被偽造司機署名│文件所示司機 │收容處理廠商││(前4 碼│ (一式四聯)│簽名之時間 │ ││均為C093│ │ │ ││) │ │ │ │├────┼───────┼───────┼──────┤│0000000 │ 卯○○ │93.08.05日上午│永竟環保工程││ │ │11時10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朱光明 │93.08.05日上午│永竟環保工程││ │ │11時20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張愛民 │93.08.05日上午│永竟環保工程││ │ │11時30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蔡文傑 │93.08.05日上午│永竟環保工程││ │ │11時40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卯○○ │93.08.05日下午│永竟環保工程││ │ │1 時12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朱光明 │93.08.05日下午│永竟環保工程││ │ │1 時18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張愛民 │93.08.05日下午│永竟環保工程││ │ │1 時52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蔡文傑 │93.08.05日下午│永竟環保工程││ │ │1 時26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簡德利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9 時40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9 時50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9 時54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空白 │苗栗縣鴨母坑││ │ │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3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0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0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7.30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2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7.30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30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7.30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7.30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5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3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38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0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國煌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3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垂桀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6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8分 │土資場 │├────┼───────┼───────┼──────┤│0000000 │ 邱顯昌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1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健宏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3分 │土資場 │├────┼───────┼───────┼──────┤│0000000 │ 俞清彬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6分 │土資場 │├────┼───────┼───────┼──────┤│0000000 │ 謝萬益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8分 │土資場 │├────┼───────┼───────┼──────┤│0000000 │ 鄭光武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尹義勇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2 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5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呂佳育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8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 義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1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1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1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連家欣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18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2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世珍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22分 │土資場 │├────┼───────┼───────┼──────┤│0000000 │ 吳福財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2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燈科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2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存謙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29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鄒賢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35分 │土資場 │├────┼───────┼───────┼──────┤│0000000 │ 石光榮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37分 │土資場 │├────┼───────┼───────┼──────┤│0000000 │ 羅金發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4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38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3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5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國煌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8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垂桀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0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邱顯昌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5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健宏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8分 │土資場 │├────┼───────┼───────┼──────┤│0000000 │ 俞清彬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1 分 │土資場 │├────┼───────┼───────┼──────┤│0000000 │ 謝萬益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3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鄭光武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6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尹義勇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8 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11分 │土資場 │├────┼───────┼───────┼──────┤│0000000 │ 呂佳育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14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 義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16分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16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24分 │土資場 │├────┼───────┼───────┼──────┤│0000000 │ 連家欣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2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3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世珍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3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吳福財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4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燈科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42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存謙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46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鄒賢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21分 │土資場 │├────┼───────┼───────┼──────┤│0000000 │ 石光榮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53分 │土資場 │├────┼───────┼───────┼──────┤│0000000 │ 羅金發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56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32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36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40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國煌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4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垂桀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49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5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邱顯昌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2 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健宏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5 分 │土資場 │├────┼───────┼───────┼──────┤│0000000 │ 俞清彬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9 分 │土資場 │├────┼───────┼───────┼──────┤│0000000 │ 謝萬益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13分 │土資場 │├────┼───────┼───────┼──────┤│0000000 │ 鄭光武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16分 │土資場 │├────┼───────┼───────┼──────┤│0000000 │ 尹義勇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20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2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呂佳育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31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 義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36分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36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4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連家欣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46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51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世珍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56分 │土資場 │├────┼───────┼───────┼──────┤│0000000 │ 吳福財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3 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燈科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3 時10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存謙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3 時1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鄒賢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3 時21分 │土資場 │├────┼───────┼───────┼──────┤│0000000 │ 石光榮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3時25分 │土資場 │├────┼───────┼───────┼──────┤│0000000 │ 羅金發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3 時3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2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2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30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國煌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33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垂桀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時36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39分 │土資場 │├────┼───────┼───────┼──────┤│0000000 │ 邱顯昌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42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健宏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45分 │土資場 │├────┼───────┼───────┼──────┤│0000000 │ 俞清彬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48分 │土資場 │├────┼───────┼───────┼──────┤│0000000 │ 謝萬益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51分 │土資場 │├────┼───────┼───────┼──────┤│0000000 │ 鄭光武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54分 │土資場 │├────┼───────┼───────┼──────┤│0000000 │ 尹義勇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58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1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呂佳育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4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 義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8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11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1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連家欣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19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2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世珍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2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吳福財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28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燈科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31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存謙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34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鄒賢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38分 │土資場 │├────┼───────┼───────┼──────┤│0000000 │ 石光榮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41分 │土資場 │├────┼───────┼───────┼──────┤│0000000 │ 羅金發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4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9 時52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9 時5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9 時57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國煌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9 時5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垂桀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3 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7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邱顯昌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9 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健宏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12分 │土資場 │├────┼───────┼───────┼──────┤│0000000 │ 俞清彬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15分 │土資場 │├────┼───────┼───────┼──────┤│0000000 │ 謝萬益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19分 │土資場 │├────┼───────┼───────┼──────┤│0000000 │ 鄭光武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21分 │土資場 │├────┼───────┼───────┼──────┤│0000000 │ 尹義勇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24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2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呂佳育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29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 義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3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38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1分 │土資場 │├────┼───────┼───────┼──────┤│0000000 │ 連家欣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3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7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世珍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9分 │土資場 │├────┼───────┼───────┼──────┤│0000000 │ 吳福財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澄科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存謙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8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鄒賢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石光榮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3 分 │土資場 │├────┼───────┼───────┼──────┤│0000000 │ 羅金發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6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3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 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國煌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8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垂桀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10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13分 │土資場 │├────┼───────┼───────┼──────┤│0000000 │ 邱顯昌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15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健宏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18分 │土資場 │├────┼───────┼───────┼──────┤│0000000 │ 俞清彬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21分 │土資場 │├────┼───────┼───────┼──────┤│0000000 │ 謝萬益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23分 │土資場 │├────┼───────┼───────┼──────┤│0000000 │ 鄭光武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26分 │土資場 │├────┼───────┼───────┼──────┤│0000000 │ 尹義勇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29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32分 │土資場 │├────┼───────┼───────┼──────┤│0000000 │ 呂佳育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3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 義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39分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連家欣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9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世珍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2分 │土資場 │├────┼───────┼───────┼──────┤│0000000 │ 吳福財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澄科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存謙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鄒賢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3 分 │土資場 │├────┼───────┼───────┼──────┤│0000000 │ 石光榮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5 分 │土資場 │├────┼───────┼───────┼──────┤│0000000 │ 羅金發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1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8.03日中午│苗栗縣鴨母坑││ │ │12 時4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8.03日中午│苗栗縣鴨母坑││ │ │12 時48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8.03日中午│苗栗縣鴨母坑││ │ │12 時50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國煌 │93.08.03日中午│苗栗縣鴨母坑││ │ │12 時53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垂桀 │93.08.03日中午│苗栗縣鴨母坑││ │ │12時55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8.03日中午│苗栗縣鴨母坑││ │ │12時59分 │土資場 │├────┼───────┼───────┼──────┤│0000000 │ 邱顯昌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1 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健宏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3 分 │土資場 │├────┼───────┼───────┼──────┤│0000000 │ 俞清彬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7 分 │土資場 │├────┼───────┼───────┼──────┤│0000000 │ 謝萬益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9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鄭光武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11分 │土資場 │├────┼───────┼───────┼──────┤│0000000 │ 尹義勇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14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1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呂佳育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2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 義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2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28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3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連家欣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33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3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世珍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41分 │土資場 │├────┼───────┼───────┼──────┤│0000000 │ 吳福財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44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澄科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49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存謙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5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鄒賢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55分 │土資場 │├────┼───────┼───────┼──────┤│0000000 │ 石光榮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58分 │土資場 │├────┼───────┼───────┼──────┤│0000000 │ 羅金發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59分 │土資場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