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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上訴字第 53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53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96年度訴字第207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金來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