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8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律師
林士祺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9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甲○○○是否犯刑法第 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被告甲○○○對於公號簡昭成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是否存在之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該民事已經起訴(本院92年家上更 (二)字第 000009號發回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84號原告乙○○等被告甲○○○等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民事訴訟審理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4條準用同法第
297 條,裁定於該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林秀鳳法 官 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加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