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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上重訴字第 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重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陳明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易字第5號,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27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丁○○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丁○○為億立通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一段十一號五樓,下稱億立通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丙○○(未據檢察官起訴)則為記帳業者,受丁○○之委託辦理億立通公司之設立登記及代為處理億立通公司之記帳及報稅等事宜,緣丁○○為投資中華寬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但本身並無足夠之資金,而僅欲利用成立億立通公司以達其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復興分行辦理青年微型創業貸款之目的,乃委託丙○○代為辦理億立通公司之設立登記,丁○○實無經營億立通公司之意,億立通公司亦未實際營運,乃思以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以維持億立通公司正常營運之外觀,俾於辦理銀行創業貸款時供徵信之用,而明知億立通公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間,並無銷貨之事實,竟與丙○○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絡,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訴書載為九十二年八月間)起至同年十月間止,連續多次將其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而填製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計四十三紙,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三百二十九萬四千五百元,再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名芳食品行等九家公司及如附表二所示文琪有限公司(下稱文琪公司)等二家虛設之公司行號,作為進項憑證,如附表一所示名芳食品行等九家公司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三十一紙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名芳食品行等九家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十三萬三千零七十五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丁○○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固承認其於上開時間擔任億立通公司之負責人,並有將億立通公司發票交付丙○○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我是要投資寬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才成立億立通公司的,之後因為創業貸款一直沒有下來,而我將公司文件、發票、印鑑等物交給丙○○,是為了辦理公司設立及解散登記,並沒有虛開發票云云。經查:

㈠億立通公司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經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

設立登記,由丁○○擔任億立通公司之負責人,迄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億立通公司之負責人始變更登記為劉春興之事實,為被告所是認,且有億立通公司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表各一份(偵查卷第二四頁至第二七頁參照)、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府建商字第0九五八三六九一七00號函檢送億立通公司登記案卷一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五一頁至第九七頁參照)。又億立通公司係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辦理營利事業登記開業領購統一發票之事實,亦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設立登記通報表、資料卡一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十頁、本院卷第五十九至六十頁),且如附表二所示之二家公司為虛設行號乙情,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財北字國稅審三字第0九五00四八三七三號函一份在卷可稽(偵查卷第一九0頁至第一九三頁參照)。

㈡被告於億立通公司設立登記後,確實親自購買統一發票會計

憑證並將空白統一發票交予證人丙○○乙節,業據被告分別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白,核與證人丙○○於原審九十六年二月一日審理時證稱:第一次購買發票係被告親自前往,被告取得購票證便交給我,此後我有幫被告購買過二次發票,每兩個月買一次,被告購買、開立發票之後,會交給我保管,並由我來申報營業稅等語相符,此外並有本院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萬華稽徵所調取億立通公司請購統一發票之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五十八至六十二頁,該所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財北國稅萬華營業字第0960006716號函一紙所附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設立登記通報表、資料卡一份及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紀錄)。

㈢又被告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辦理億立通公司營利事業開

業登記領用發票後後約二、三個月後,始經由證人丙○○之居間介紹,移轉於自稱「林利通」之人,期間丙○○曾代被告請購統一發票二次之事實,業據證人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白,被告於偵查之初亦曾稱億立通公司係在經營半年後「轉讓」與他人(見偵卷第一四六頁),被告雖於原審準備程序表示偵查此部分所言有誤,然按偵查之始較接近被告設立億立通公司之時,縱其所承經營半年後始轉讓他人,其時間上或因時日之經過記憶不清有所差誤,但在被告之記憶中顯然在億立通公司成立之後,確經過相當之時日後,始有轉讓他人之情,而非辦理營業登記後當月即轉讓他人或辦理註銷,否則被告於偵查中當不至有如是之陳述,是被告辯稱其於九十二年八月間即因貸款未核准而請丙○○辦理公司註銷云云,應係臨訟虛擬,不足採信。再依前開億立通公司領用統一發票之紀錄所示,被告係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親自簽名請購九十二年八月份統一發票二本外,億立通公司尚分二次領取九十二年十月份之統一發票,達三本之多(見本院卷第六十二頁),是億立通公司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登記營業後,迄至九十二年十月止,總計領用之統一發票多達五本(三聯式四本,二聯式一本,每本均五十式),苟億立通公司未曾開立統一發票,何來多次請購統一發票之舉?再者,統一發票之請購,需蓋用公司統一發票章、請購證上之負責人印鑑章始得購買,此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所字第0960031764號函一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九十五頁),是被告未將相關印鑑章交付證人丙○○使用,證人丙○○實無從為統一發票請購之行為,然依前述被告即於億立通公司辦理營業登記領用發票後二、三個月始將公司經營權移轉他人之情,及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係要將公司移轉予「林利通」時才到台北市○○街向被告拿變更登記資料等語(見本院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審理筆錄第五、六頁)以觀,並無證據證明證人丙○○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被告領用統一發票後,即已保管億立通公司之大、小章及統一發票章等印鑑,是證人丙○○於九十二年九月或十月間二次請購統一發票之行為,應係在被告授意之下所為,被告要難諉為不知。再參諸證人丙○○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我有幫忙丁○○報營業稅二、三期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五一頁),此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所字第096003 1764號函附之九十二年八月、十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二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九十五至九十八頁),綜此,足認被告確有擔任億立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長達二至三個月之久,並負責經手或委託之證人丙○○請購統一發票之相關事宜及有為維持億立通公司正常營運之外觀而與證人丙○○共同開立統一發票之事實,甚為明確。又如前述,被告即曾親自或委託證人丙○○而分別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及九十二年九月或十月間先後多次申購統一發票,且分別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向稅捐機關為營業稅之申報,同時列載銷售額各達一百餘萬元,苟被告確於九十二年八月間即請證人丙○○辦理公司註銷,自無需將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予證人丙○○保管,亦無需委託證人丙○○辦理二期之營業稅申報作業,此益證,被告辯稱未曾開立億立通公司之統一發票,復於九十二年八月間貸款未核准之際即要求丙○○辦理公司註銷云云,係臨訟虛擬,顯不足採。

㈣再參以,被告於原審自承:伊當時成立這家億立通有限公司

的目的,是為了要投資中華寬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我想要做這個生意,伊必須要有資金,伊當時沒有資金,要成立中華寬頻的代理商,因為資金不足,所以成立公司是要辦理創業貸款,所以伊就請丙○○會計師(實為記帳業者)幫我處理,伊要去辦理微型創業貸款來投資中華寬頻公司,……,之後因為資格不符,所以貸款無法申請下來等語(見原審卷第三十九頁),於本院審理復承稱:成立億立通公司目的在辦貸款,成立以後沒有營業過,在申請微型貸款之前就與丙○○一起請領過一次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交丙○○保管等語(見本院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審理筆錄第二至三頁),是被告成立億立通公司並非為經營億立通公司登記之業務,而僅為辦理貸款之用,是億立通公司本身並無任何業務,亦無任何營運銷售甚為明確,因此被告實無請領統一發票使用之必要,況且統一發票之開立乃供作實際進銷項之證明,於公司有銷貨行為時應一併開立隨貨物附上予買受人,為公司營業所需隨時使用之重要會計憑證,而證人丙○○僅為記帳業者,非億立通公司之員工或會計,竟令記帳業者代為保管空白統一發票,實匪疑所思。是被告於購得統一發票後,隨即交證人丙○○保管,且將購票證交付證人丙○○保管,在在與一般商業運作常軌有悖,難不令人生疑?再被告即為辦理貸款而成立公司,而公司之營運之良寙實攸關銀行核貸徵信內容之一,此為眾所週知之事,而被告明知億立通公司並未有任何銷售營業之行為,其請領統一發票後,悖於常軌交與證人丙○○保管,其意即在令證人丙○○利用統一發票為其作帳維持億立通公司形式上具正常營業之外觀,自明。而證人丙○○於原審審理時亦作證稱:丁○○買完發票之後,交給我保管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四八頁),對於為何要保管被告丁○○之領回之空白統一發票,未能給予合理之說明,反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否認有保管空白統一發票之情事(見本院卷第一0七頁),顯見證人丙○○畏罪情虛,昭昭甚明。

㈤復按記帳業者僅係將公司所交付之進、銷項憑證代為記帳,

委任之公司當無一一告以進項憑證來源之可能,然從原審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審理時向證人丙○○一一就億立通公司於九十二年八月間至九十二年十月間之進項憑證加以詢問,證人丙○○均知悉該等賣方公司以及億立通公司購買之物品內容等情以觀,證人丙○○僅為記帳業者,並未參與億立通公司之經營,何以能知悉億立通公司進項憑證之來源及所購得之物品為何,實令人費解?又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承其本身並無資力,而成立公司係為辦理貸款,乃委請證人丙○○處理,已如前述,是證人丙○○對於被告成立億立通公司之目的亦知之甚詳,且自承億立通公司之營業所即被告之住家,並無其他員工,億立通公司並未實際從事於銷貨業務,應為證人丙○○所知悉,何以證人丙○○仍先後二次為億立通公司為九十二年八月、九十二年十月營業稅之申報,足認證人丙○○與被告間並非單純之記帳委任之關係。是綜合前情,被告即於請領空白之統一發票後交予證人丙○○作帳,而作帳之目的即在使億立通公司外觀上有正常營運之情況,是被告對於證人丙○○係以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為之,應在於其主觀上預想之範圍之內,而與證人丙○○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有犯意連絡,至為灼然。此外億立通公司本身並無任何銷貨營業行為,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是億立通公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之間應無實際銷貨之事實,且億立通公司前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虛偽內容之統一發票,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額之事實,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一份在卷足佐(偵查卷第五二頁至第九十頁參照),是被告請領並經手該公司之統一發票,與證人丙○○共同明知億立通公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之情形,仍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並由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營業稅額之行為甚明。

㈥至證人乙○○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被告在公會上班,不

合公司登記,所以不能貸款,不能貸款後,被告跟丙○○說不做了,在九十二年八月的時候,請丙○○辦理註銷云云。惟查,被告實際擔任億立通公司之負責人達二至三個月之久之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參以被告係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始完成營業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何能於九十二年八月間即向證人丙○○表示不做了公司,公司要辦理註銷,顯然證人乙○○所證與事實有間,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另查,被告因無意繼續經營億立通公司,故經由丙○○居間將億立通公司轉由案外人林利通經營,並將億立通公司之文件及發票等資料均轉交林利通辦理變更登記事宜等情,業據證人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原審九十六年二月一日審判筆錄、本院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參照),可知被告係將公司資料交由丙○○轉交林利通辦理變更登記,並非被告親自辦理變更登記,且被告與劉春興是否相識,亦與本案無關聯性,亦無傳喚證人劉春興之必要,併此說明。至被告於法務部調查局為測謊之鑑定時,就「有將領取之空白發票交付丙○○」之問題,呈現說謊反應,惟如前證丙○○於原審所證被告確將空白統一發票交付其保管,是被告該次測謊鑑定之結果,顯與事實有悖,自難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併此說明。

㈦綜上所述,被告確實為億立通公司之負責人,因為辦理貸款

之故成立億立通公司營運狀況不佳,明知億立通公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間,並無銷貨之事實,竟與證人丙○○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二年八月間起至同年十月間止,連續多次將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利用不知情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將之填製如附表

一、二所示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計四十三紙,金額總計三百二十九萬四千五百元,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名芳食品行等九家公司及如附表二所示文琪公司等二家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如附表一所示名芳食品行等九家公司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三十一紙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名芳食品行等九家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十三萬三千零七十五元之事實,被告所為上開辯解,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查被告丁○○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適用刑法法條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⑴刑法第二十八條有關共犯之規定,修正前第二十八條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亦即修正後規定,係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應比較新舊法,惟本案被告與證人丙○○係共同為上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罪行為,不論適用修正前、後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告與證人丙○○均應成立共同正犯,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對被告並無不利。

⑵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部分,刑法分

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⑶刑法第四十一條有關易科罰金之規定,行為時即修正前刑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係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⑷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之數犯罪行

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⑸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

各罪,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⑹綜合上開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

㈡查統一發票為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稱證明事項之經

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為商業會計憑證。又被告係億立通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被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之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0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告為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規定處斷。起訴書雖未引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法條,惟於犯罪事實欄已明確記載登載不實會計憑證之事實,則此部分業經起訴,且經實行公訴全程到庭之公訴人於原審九十六年二月一日審理時以言詞補充此部分之起訴法條(原審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本院自應加以裁判,附此敘明。

㈢查被告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

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用以申報進項成本,而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核其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與證人丙○○就前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犯行間,有犯意連絡,行為分擔,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與證人丙○○,利用不知情無犯罪故意之成年人填虛偽填載統一發票之行為,係利用無犯罪故意之人而實施其犯罪應成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之間接正犯。又被告就前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前開所犯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應從較重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撤銷之理由及科刑:㈠原審詳為審酌,認被告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⑴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被告所犯上開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例,原審未及審酌上開條例之施行予以減刑,尚有未當;⑵又原審漏未審及證人丙○○與被告就前開犯罪間有犯意連絡,而共犯之情,亦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部分犯行,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如前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犯罪

後仍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宣告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將原宣告之刑期減為二分之一,即減為有期徒刑三月,並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為億立通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億

立通公司與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公司間,並無銷貨之事實,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一月間止,連續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如附表三、四所示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計一百三十四紙,金額總計七千七百五十四萬九千二百零二元,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如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七十五紙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三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二百零三萬七千七百八十九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丁○○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

㈢被告丁○○於原審審理時否認其有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我成立億立通公司之後,因為創業貸款一直沒有下來,所以將公司文件、發票、印鑑等物交給丙○○辦理公司解散登記,並沒有虛開發票等語。經查,證人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經營億立通公司

二、三個月後,表示生意不好,不想做了,想要把億立通公司讓給別人,正好我有一個朋友林利通表示要經營公司,我將此事轉達被告,被告就將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購票證、印章及發票等資料交給我,我再將這些資料轉交予林利通,我已經忘記轉交的時間是什麼時候,但是我確定沒有看過億立通公司十一月份以後的發票等語屬實(原審九十六年二月一日審判筆錄參照),再參億立通公司九十二年八月至九十二年十二月每兩個月申報一次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申報書所載之銷售額,億立通公司九十二年八月、九十二年十月申報之銷售額,均在一百多萬元之譜,而九十二年十二月申報之銷售額暴增至四千九百多萬元,此有億立通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三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九十七至九十九頁),是億立通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份之申報資料顯與前二次之申報習慣不同,應係不同人士所為,是證人丙○○前證,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足見被告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份之後,因其欲將億立通公司轉手予他人經營,且確實已將億立通公司所有之文件資料交予丙○○以辦理公司變更登記,雖億立通公司於該期間(即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至九十三年一月間),仍有虛偽填製如附表三、四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之事實,有上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一份在卷可稽,惟被告既已確實為轉讓公司經營權之手續,則其主觀上應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亦無與該實際為虛偽填製如附表三、四所示統一發票之行為人有何主觀上之犯意聯絡甚明。又此部分查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大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李正紀法 官 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洪秋帆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附表一: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日 │碼 │ │ │├──┼────┼────┼─────┼──────┼─────┤│ 1 │名芳食品│92/10/00│VW00000000│50,000元 │2,500元 ││ │行 │ │ │ │ │├──┼────┼────┼─────┼──────┼─────┤│ 2 │同上 │92/10/00│VW00000000│50,000元 │2,500元 │├──┼────┼────┼─────┼──────┼─────┤│ 3 │金宏宇有│92/10/00│VW00000000│80,000元 │4,000元 ││ │限公司 │ │ │ │ │├──┼────┼────┼─────┼──────┼─────┤│ 4 │亨沅企業│92/08/00│UW00000000│329,200元 │16,460元 ││ │有限公司│ │ │ │ │├──┼────┼────┼─────┼──────┼─────┤│ 5 │同上 │92/10/00│VW00000000│80,000元 │4,000元 │├──┼────┼────┼─────┼──────┼─────┤│ 6 │全新國際│92/09/00│VW00000000│21,000元 │1,050元 ││ │奈米有限│ │ │ │ ││ │公司 │ │ │ │ │├──┼────┼────┼─────┼──────┼─────┤│ 7 │同上 │92/09/00│VW00000000│21,000元 │1,050元 │├──┼────┼────┼─────┼──────┼─────┤│ 8 │同上 │92/09/00│VW00000000│31,500元 │1,575元 │├──┼────┼────┼─────┼──────┼─────┤│ 9 │同上 │92/09/00│VW00000000│21,000元 │1,050元 │├──┼────┼────┼─────┼──────┼─────┤│ 10 │同上 │92/09/00│VW00000000│49,500元 │2,475元 │├──┼────┼────┼─────┼──────┼─────┤│ 11 │同上 │92/10/00│VW00000000│33,000元 │1,650元 │├──┼────┼────┼─────┼──────┼─────┤│ 12 │同上 │92/10/00│VW00000000│49,500元 │2,475元 │├──┼────┼────┼─────┼──────┼─────┤│ 13 │同上 │92/10/00│VW00000000│49,500元 │2,475元 │├──┼────┼────┼─────┼──────┼─────┤│ 14 │同上 │92/10/00│VW00000000│33,000元 │1,650元 │├──┼────┼────┼─────┼──────┼─────┤│ 15 │同上 │92/10/00│VW00000000│33,000元 │1,650元 │├──┼────┼────┼─────┼──────┼─────┤│ 16 │音速行 │92/08/00│UW00000000│125,600元 │6,280元 │├──┼────┼────┼─────┼──────┼─────┤│ 17 │同上 │92/10/00│VW00000000│46,500元 │2,325元 │├──┼────┼────┼─────┼──────┼─────┤│ 18 │同上 │92/10/00│VW00000000│46,500元 │2,325元 │├──┼────┼────┼─────┼──────┼─────┤│ 19 │北香製麵│92/08/00│UW00000000│220,000元 │11,000元 ││ │廠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 20 │世豐資產│92/10/00│VW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 │管理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21 │甲○國際│92/10/00│VW00000000│40,000元 │2,000元 ││ │實業有限│ │ │ │ ││ │公司 │ │ │ │ │├──┼────┼────┼─────┼──────┼─────┤│ 22 │俊洲企業│92/10/00│VW00000000│70,000元 │3,500元 ││ │有限公司│ │ │ │ │├──┼────┼────┼─────┼──────┼─────┤│ 23 │全新奈米│92/08/00│UW00000000│57,000元 │2,850元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24 │同上 │92/08/00│UW00000000│57,000元 │2,850元 │├──┼────┼────┼─────┼──────┼─────┤│ 25 │同上 │92/08/00│UW00000000│21,000元 │1,050元 │├──┼────┼────┼─────┼──────┼─────┤│ 26 │同上 │92/08/00│UW00000000│49,000元 │2,450元 │├──┼────┼────┼─────┼──────┼─────┤│ 27 │同上 │92/08/00│UW00000000│51,000元 │2,550元 │├──┼────┼────┼─────┼──────┼─────┤│ 28 │同上 │92/08/00│UW00000000│51,000元 │2,550元 │├──┼────┼────┼─────┼──────┼─────┤│ 29 │同上 │92/08/00│UW00000000│51,000元 │2,550元 │├──┼────┼────┼─────┼──────┼─────┤│ 30 │同上 │92/08/00│UW00000000│137,500元 │6,875元 │├──┼────┼────┼─────┼──────┼─────┤│ 31 │同上 │92/08/00│UW00000000│207,200元 │10,360元 │├──┼────┼────┼─────┼──────┼─────┤│ │合 計 │ │ │2,661,500元 │133,075元 │└──┴────┴────┴─────┴──────┴─────┘附表二: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 │ │日 │碼 │ │├──┼────┼────┼─────┼──────┤│ 1 │文琪有限│92/09/00│VW00000000│63,000元 ││ │公司 │ │ │ │├──┼────┼────┼─────┼──────┤│ 2 │同上 │92/09/00│VW00000000│31,500元 │├──┼────┼────┼─────┼──────┤│ 3 │同上 │92/09/00│VW00000000│21,000元 │├──┼────┼────┼─────┼──────┤│ 4 │同上 │92/09/00│VW00000000│66,000元 │├──┼────┼────┼─────┼──────┤│ 5 │同上 │92/09/00│VW00000000│49,500元 │├──┼────┼────┼─────┼──────┤│ 6 │同上 │92/10/00│VW00000000│33,000元 │├──┼────┼────┼─────┼──────┤│ 7 │同上 │92/10/00│VW00000000│49,500元 │├──┼────┼────┼─────┼──────┤│ 8 │同上 │92/10/00│VW00000000│90,750元 │├──┼────┼────┼─────┼──────┤│ 9 │同上 │92/10/00│VW00000000│74,250元 │├──┼────┼────┼─────┼──────┤│ 10 │同上 │92/10/00│VW00000000│49,500元 │├──┼────┼────┼─────┼──────┤│ 11 │御祺實業│92/08/00│UW00000000│55,000元 ││ │有限公司│ │ │ │├──┼────┼────┼─────┼──────┤│ 12 │同上 │92/08/00│UW00000000│50,000元 │├──┼────┼────┼─────┼──────┤│ │合 計 │ │ │633,000元 │└──┴────┴────┴─────┴──────┘附表三: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日 │碼 │ │ │├──┼────┼────┼─────┼──────┼──────┤│ 1 │斯邁爾科│92/11/00│WW00000000│693,000元 │34,650元 ││ │技國際有│ │ │ │ ││ │限公司 │ │ │ │ │├──┼────┼────┼─────┼──────┼──────┤│ 2 │同上 │92/11/00│WW00000000│568,000元 │28,400元 │├──┼────┼────┼─────┼──────┼──────┤│ 3 │同上 │92/11/00│WW00000000│685,000元 │34,250元 │├──┼────┼────┼─────┼──────┼──────┤│ 4 │同上 │92/12/00│WW00000000│525,000元 │26,250元 │├──┼────┼────┼─────┼──────┼──────┤│ 5 │同上 │92/12/00│WW00000000│676,000元 │33,800元 │├──┼────┼────┼─────┼──────┼──────┤│ 6 │同上 │92/12/00│WW00000000│597,000元 │29,850元 │├──┼────┼────┼─────┼──────┼──────┤│ 7 │同上 │92/12/00│WW00000000│556,000元 │27,800元 │├──┼────┼────┼─────┼──────┼──────┤│ 8 │淂程實業│92/11/00│WW00000000│467,500元 │23,375元 ││ │有限公司│ │ │ │ │├──┼────┼────┼─────┼──────┼──────┤│ 9 │同上 │92/11/00│WW00000000│635,000元 │31,750元 │├──┼────┼────┼─────┼──────┼──────┤│ 10 │同上 │92/11/00│WW00000000│365,000元 │18,250元 │├──┼────┼────┼─────┼──────┼──────┤│ 11 │同上 │93/01/00│XW00000000│277,600元 │13,880元 │├──┼────┼────┼─────┼──────┼──────┤│ 12 │同上 │93/01/00│XW00000000│256,800元 │12,840元 │├──┼────┼────┼─────┼──────┼──────┤│ 13 │匯佳證券│93/01/00│XW00000000│350,000元 │17,500元 ││ │投資顧問│ │ │ │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14 │同上 │93/01/00│XW00000000│450,000元 │22,500元 │├──┼────┼────┼─────┼──────┼──────┤│ 15 │同上 │93/01/00│XW00000000│550,000元 │27,500元 │├──┼────┼────┼─────┼──────┼──────┤│ 16 │雄風數位│92/11/00│WW00000000│638,000元 │31,900元 ││ │國際有限│ │ │ │ ││ │公司 │ │ │ │ │├──┼────┼────┼─────┼──────┼──────┤│ 17 │同上 │92/11/00│WW00000000│597,600元 │29,880元 │├──┼────┼────┼─────┼──────┼──────┤│ 18 │同上 │92/11/00│WW00000000│652,300元 │32,615元 │├──┼────┼────┼─────┼──────┼──────┤│ 19 │同上 │92/11/00│WW00000000│573,400元 │28,670元 │├──┼────┼────┼─────┼──────┼──────┤│ 20 │同上 │92/11/00│WW00000000│588,100元 │29,405元 │├──┼────┼────┼─────┼──────┼──────┤│ 21 │同上 │92/12/00│WW00000000│674,500元 │33,725元 │├──┼────┼────┼─────┼──────┼──────┤│ 22 │同上 │92/12/00│WW00000000│688,900元 │34,445元 │├──┼────┼────┼─────┼──────┼──────┤│ 23 │同上 │92/12/00│WW00000000│569,300元 │28,465元 │├──┼────┼────┼─────┼──────┼──────┤│ 24 │同上 │92/12/00│WW00000000│644,500元 │32,225元 │├──┼────┼────┼─────┼──────┼──────┤│ 25 │同上 │93/01/00│XW00000000│351,000元 │17,550元 │├──┼────┼────┼─────┼──────┼──────┤│ 26 │同上 │93/01/00│XW00000000│340,000元 │17,000元 │├──┼────┼────┼─────┼──────┼──────┤│ 27 │同上 │93/01/00│XW00000000│372,500元 │18,625元 │├──┼────┼────┼─────┼──────┼──────┤│ 28 │同上 │93/01/00│XW00000000│358,400元 │17,920元 │├──┼────┼────┼─────┼──────┼──────┤│ 29 │同上 │93/01/00│XW00000000│368,600元 │18,430元 │├──┼────┼────┼─────┼──────┼──────┤│ 30 │同上 │93/01/00│XW00000000│360,200元 │18,010元 │├──┼────┼────┼─────┼──────┼──────┤│ 31 │同上 │93/01/00│XW00000000│387,000元 │19,350元 │├──┼────┼────┼─────┼──────┼──────┤│ 32 │同上 │93/01/00│XW00000000│363,500元 │18,175元 │├──┼────┼────┼─────┼──────┼──────┤│ 33 │青豐通訊│92/11/00│WW00000000│628,400元 │31,420元 ││ │工程有限│ │ │ │ ││ │公司 │ │ │ │ │├──┼────┼────┼─────┼──────┼──────┤│ 34 │同上 │92/11/00│WW00000000│617,500元 │30,875元 │├──┼────┼────┼─────┼──────┼──────┤│ 35 │同上 │92/11/00│WW00000000│597,200元 │29,860元 │├──┼────┼────┼─────┼──────┼──────┤│ 36 │同上 │92/11/00│WW00000000│642,100元 │32,105元 │├──┼────┼────┼─────┼──────┼──────┤│ 37 │同上 │92/11/00│WW00000000│586,800元 │29,340元 │├──┼────┼────┼─────┼──────┼──────┤│ 38 │同上 │92/12/00│WW00000000│843,700元 │42,185元 │├──┼────┼────┼─────┼──────┼──────┤│ 39 │同上 │92/12/00│WW00000000│634,700元 │31,735元 │├──┼────┼────┼─────┼──────┼──────┤│ 40 │同上 │92/12/00│WW00000000│571,300元 │28,565元 │├──┼────┼────┼─────┼──────┼──────┤│ 41 │同上 │92/12/00│WW00000000│622,300元 │31,115元 │├──┼────┼────┼─────┼──────┼──────┤│ 42 │同上 │92/12/00│WW00000000│544,600元 │27,230元 │├──┼────┼────┼─────┼──────┼──────┤│ 43 │同上 │92/12/00│WW00000000│593,200元 │29,660元 │├──┼────┼────┼─────┼──────┼──────┤│ 44 │同上 │93/01/00│XW00000000│715,000元 │35,750元 │├──┼────┼────┼─────┼──────┼──────┤│ 45 │同上 │93/01/00│XW00000000│642,000元 │32,100元 │├──┼────┼────┼─────┼──────┼──────┤│ 46 │同上 │93/01/00│XW00000000│668,000元 │33,400元 │├──┼────┼────┼─────┼──────┼──────┤│ 47 │同上 │93/01/00│XW00000000│726,000元 │36,300元 │├──┼────┼────┼─────┼──────┼──────┤│ 48 │鼎祺企業│92/11/00│WW00000000│648,700元 │32,435元 ││ │有限公司│ │ │ │ │├──┼────┼────┼─────┼──────┼──────┤│ 49 │同上 │92/11/00│WW00000000│624,200元 │31,210元 │├──┼────┼────┼─────┼──────┼──────┤│ 50 │同上 │92/11/00│WW00000000│578,000元 │28,900元 │├──┼────┼────┼─────┼──────┼──────┤│ 51 │同上 │92/11/00│WW00000000│720,000元 │36,000元 │├──┼────┼────┼─────┼──────┼──────┤│ 52 │同上 │92/11/00│WW00000000│513,000元 │25,650元 │├──┼────┼────┼─────┼──────┼──────┤│ 53 │同上 │92/11/00│WW00000000│549,000元 │27,450元 │├──┼────┼────┼─────┼──────┼──────┤│ 54 │同上 │92/12/00│WW00000000│518,760元 │25,938元 │├──┼────┼────┼─────┼──────┼──────┤│ 55 │同上 │92/12/00│WW00000000│759,024元 │37,951元 │├──┼────┼────┼─────┼──────┼──────┤│ 56 │同上 │92/12/00│WW00000000│659,300元 │32,965元 │├──┼────┼────┼─────┼──────┼──────┤│ 57 │同上 │92/12/00│WW00000000│570,500元 │28,525元 │├──┼────┼────┼─────┼──────┼──────┤│ 58 │同上 │92/12/00│WW00000000│583,400元 │29,170元 │├──┼────┼────┼─────┼──────┼──────┤│ 59 │同上 │92/12/00│WW00000000│652,600元 │32,630元 │├──┼────┼────┼─────┼──────┼──────┤│ 60 │同上 │93/01/00│XW00000000│685,000元 │34,250元 │├──┼────┼────┼─────┼──────┼──────┤│ 61 │同上 │93/01/00│XW00000000│270,000元 │13,500元 │├──┼────┼────┼─────┼──────┼──────┤│ 62 │同上 │93/01/00│XW00000000│945,000元 │47,250元 │├──┼────┼────┼─────┼──────┼──────┤│ 63 │同上 │93/01/00│XW00000000│535,800元 │26,790元 │├──┼────┼────┼─────┼──────┼──────┤│ 64 │同上 │93/01/00│XW00000000│648,000元 │32,400元 │├──┼────┼────┼─────┼──────┼──────┤│ 65 │世盛電機│92/11/00│WW00000000│515,000元 │25,750元 ││ │工業有限│ │ │ │ ││ │公司 │ │ │ │ │├──┼────┼────┼─────┼──────┼──────┤│ 66 │同上 │92/11/00│WW00000000│498,000元 │24,900元 │├──┼────┼────┼─────┼──────┼──────┤│ 67 │子瀠生物│93/01/00│XW00000000│398,000元 │19,900元 ││ │科技有限│ │ │ │ ││ │公司 │ │ │ │ │├──┼────┼────┼─────┼──────┼──────┤│ 68 │同上 │93/01/00│XW00000000│376,000元 │18,800元 │├──┼────┼────┼─────┼──────┼──────┤│ 69 │同上 │93/01/00│XW00000000│385,000元 │19,250元 │├──┼────┼────┼─────┼──────┼──────┤│ 70 │同上 │93/01/00│XW00000000│384,000元 │19,200元 │├──┼────┼────┼─────┼──────┼──────┤│ 71 │同上 │93/01/00│XW00000000│380,000元 │19,000元 │├──┼────┼────┼─────┼──────┼──────┤│ 72 │同上 │93/01/00│XW00000000│388,000元 │19,400元 │├──┼────┼────┼─────┼──────┼──────┤│ 73 │同上 │93/01/00│XW00000000│380,000元 │19,000元 │├──┼────┼────┼─────┼──────┼──────┤│ 74 │同上 │93/01/00│XW00000000│389,000元 │19,450元 │├──┼────┼────┼─────┼──────┼──────┤│ 75 │同上 │93/01/00│XW00000000│390,000元 │19,500元 │├──┼────┼────┼─────┼──────┼──────┤│ │合 計 │ │ │40,755,784元│2,037,789元 │└──┴────┴────┴─────┴──────┴──────┘附表四: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 │ │日 │碼 │ │├──┼────┼────┼─────┼──────┤│ 1 │寶迅有限│92/11/00│WW00000000│691,200元 ││ │公司 │ │ │ │├──┼────┼────┼─────┼──────┤│ 2 │同上 │92/11/00│WW00000000│697,204元 │├──┼────┼────┼─────┼──────┤│ 3 │同上 │92/11/00│WW00000000│480,000元 │├──┼────┼────┼─────┼──────┤│ 4 │同上 │92/11/00│WW00000000│691,200元 │├──┼────┼────┼─────┼──────┤│ 5 │同上 │92/11/00│WW00000000│697,204元 │├──┼────┼────┼─────┼──────┤│ 6 │同上 │92/12/00│WW00000000│455,000元 │├──┼────┼────┼─────┼──────┤│ 7 │同上 │93/01/00│XW00000000│723,000元 │├──┼────┼────┼─────┼──────┤│ 8 │同上 │93/01/00│XW00000000│712,000元 │├──┼────┼────┼─────┼──────┤│ 9 │同上 │93/01/00│XW00000000│721,930元 │├──┼────┼────┼─────┼──────┤│ 10 │同上 │93/01/00│XW00000000│711,700元 │├──┼────┼────┼─────┼──────┤│ 11 │同上 │93/01/00│XW00000000│732,920元 │├──┼────┼────┼─────┼──────┤│ 12 │同上 │93/01/00│XW00000000│707,500元 │├──┼────┼────┼─────┼──────┤│ 13 │同上 │93/01/00│XW00000000│707,670元 │├──┼────┼────┼─────┼──────┤│ 14 │文賀有限│92/11/00│WW00000000│490,000元 ││ │公司 │ │ │ │├──┼────┼────┼─────┼──────┤│ 15 │同上 │92/12/00│WW00000000│685,000元 │├──┼────┼────┼─────┼──────┤│ 16 │同上 │92/12/00│WW00000000│490,000元 │├──┼────┼────┼─────┼──────┤│ 17 │興達隆實│92/11/00│WW00000000│545,000元 ││ │業有限公│ │ │ ││ │司 │ │ │ │├──┼────┼────┼─────┼──────┤│ 18 │同上 │92/11/00│WW00000000│553,000元 │├──┼────┼────┼─────┼──────┤│ 19 │同上 │92/11/00│WW00000000│537,500元 │├──┼────┼────┼─────┼──────┤│ 20 │同上 │92/11/00│WW00000000│622,800元 │├──┼────┼────┼─────┼──────┤│ 21 │同上 │92/12/00│WW00000000│622,800元 │├──┼────┼────┼─────┼──────┤│ 22 │同上 │92/12/00│WW00000000│674,200元 │├──┼────┼────┼─────┼──────┤│ 23 │同上 │92/12/00│WW00000000│538,600元 │├──┼────┼────┼─────┼──────┤│ 24 │同上 │92/12/00│WW00000000│509,300元 │├──┼────┼────┼─────┼──────┤│ 25 │德政實業│93/01/00│XW00000000│538,000元 ││ │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26 │同上 │93/01/00│XW00000000│580,000元 │├──┼────┼────┼─────┼──────┤│ 27 │京甫興業│93/01/00│XW00000000│516,000元 ││ │有限公司│ │ │ │├──┼────┼────┼─────┼──────┤│ 28 │同上 │93/01/00│XW00000000│345,000元 │├──┼────┼────┼─────┼──────┤│ 29 │換日線企│92/11/00│WW00000000│195,000元 ││ │業有限公│ │ │ ││ │司 │ │ │ │├──┼────┼────┼─────┼──────┤│ 30 │同上 │92/11/00│WW00000000│875,000元 │├──┼────┼────┼─────┼──────┤│ 31 │同上 │92/11/00│WW00000000│696,000元 │├──┼────┼────┼─────┼──────┤│ 32 │同上 │92/12/00│WW00000000│300,000元 │├──┼────┼────┼─────┼──────┤│ 33 │同上 │93/01/00│XW00000000│495,000元 │├──┼────┼────┼─────┼──────┤│ 34 │同上 │93/01/00│XW00000000│612,000元 │├──┼────┼────┼─────┼──────┤│ 35 │得意有限│92/11/00│WW00000000│734,100元 ││ │公司 │ │ │ │├──┼────┼────┼─────┼──────┤│ 36 │同上 │92/11/00│WW00000000│546,700元 │├──┼────┼────┼─────┼──────┤│ 37 │同上 │92/11/00│WW00000000│623,980元 │├──┼────┼────┼─────┼──────┤│ 38 │同上 │92/11/00│WW00000000│693,500元 │├──┼────┼────┼─────┼──────┤│ 39 │同上 │92/11/00│WW00000000│587,200元 │├──┼────┼────┼─────┼──────┤│ 40 │同上 │92/11/00│WW00000000│662,800元 │├──┼────┼────┼─────┼──────┤│ 41 │同上 │92/11/00│WW00000000│599,600元 │├──┼────┼────┼─────┼──────┤│ 42 │同上 │92/11/00│WW00000000│712,300元 │├──┼────┼────┼─────┼──────┤│ 43 │同上 │92/12/00│WW00000000│554,700元 │├──┼────┼────┼─────┼──────┤│ 44 │同上 │92/12/00│WW00000000│773,600元 │├──┼────┼────┼─────┼──────┤│ 45 │同上 │92/12/00│WW00000000│628,710元 │├──┼────┼────┼─────┼──────┤│ 46 │同上 │92/12/00│WW00000000│732,500元 │├──┼────┼────┼─────┼──────┤│ 47 │同上 │92/12/00│WW00000000│583,200元 │├──┼────┼────┼─────┼──────┤│ 48 │同上 │92/12/00│WW00000000│746,100元 │├──┼────┼────┼─────┼──────┤│ 49 │同上 │92/12/00│WW00000000│680,800元 │├──┼────┼────┼─────┼──────┤│ 50 │同上 │92/12/00│WW00000000│596,000元 │├──┼────┼────┼─────┼──────┤│ 51 │同上 │92/12/00│WW00000000│725,400元 │├──┼────┼────┼─────┼──────┤│ 52 │同上 │93/01/00│XW00000000│692,500元 │├──┼────┼────┼─────┼──────┤│ 53 │同上 │93/01/00│XW00000000│742,000元 │├──┼────┼────┼─────┼──────┤│ 54 │同上 │93/01/00│XW00000000│696,500元 │├──┼────┼────┼─────┼──────┤│ 55 │同上 │93/01/00│XW00000000│696,000元 │├──┼────┼────┼─────┼──────┤│ 56 │同上 │93/01/00│XW00000000│742,500元 │├──┼────┼────┼─────┼──────┤│ 57 │同上 │93/01/00│XW00000000│718,700元 │├──┼────┼────┼─────┼──────┤│ 58 │同上 │93/01/00│XW00000000│708,100元 │├──┼────┼────┼─────┼──────┤│ 59 │同上 │93/01/00│XW00000000│467,200元 │├──┼────┼────┼─────┼──────┤│ │合 計 │ │ │36,793,418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施行)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