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交附民上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丁○○被上訴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5年度交附民字第2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帶民訴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林秀鳳法 官 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雅加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