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3年度感抗字第237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即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起算,迄今已執行滿一年,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蔡光治法 官 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泰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