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 處分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4年感抗字第204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94年12月27日由移送機關桃園縣警察局移送執行機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起算,迄今已執行一年七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楊照男法 官 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詩穎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