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感聲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 感 訓處 分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4年度感抗字第213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4年12月8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起算,迄今已執行一年八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

二、本院審核檢附之裁定書、執行書、警察局移送函、法務部函、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紀分總表等影本結果,認無不合。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法 官 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佩琳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