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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感聲字第 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 感 訓處 分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4年度感抗字第238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4年12月8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起算,迄今已執行1年8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符合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要件,經陳奉法務部96年9月7日法矯字第0960031301號函核准在案,檢附相關文件影本,聲請裁定准予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等情,本院審核各該文件,認無不合,自應依法裁定受感訓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二、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李春地法 官 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桂芳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