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感聲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 處分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4年感抗字第99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於民國95年1月25日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移送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

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起算,迄今已執行1年8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楊照男法 官 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詩穎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