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7日以94年度感抗字第253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94年12月15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起算,迄今已執行一年九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法 官 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佩琳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