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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感聲字第 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63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1年度感抗字第41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嗣受感訓處分人因另案在監執行,以致逾3 年未執行感訓處分,再經本院94年度感聲字第50號裁定准予執行感訓處分確定,並於95年2 月24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起算,迄今已執行一年六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治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博志法 官 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秋凉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