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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感聲字第 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 處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4年度感抗字第84、89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95年5月3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至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起算,迄今已執行一年三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梅英法 官 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吟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