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
(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4年4月29日94年度感抗字第45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94年7月26日由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機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迄今已執行2年4月,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談 虎法 官 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金來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