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032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甲○○○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曾德全即乙○○)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減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96年度聲減字第35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曾德全執行業務,於民國92年5月24日,犯著作權法第91條3項、第2項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267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23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0萬元確定在案。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核屬有據,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原裁定贅引第4條、第14條)規定,減為罰金新臺幣25萬元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為法人,已於96年3月14日申請解散登記,並於96年5月9日清算完結,法人人格已經消滅而不存在,不能執行罰金,原裁定仍予以減刑,即有不當等語。
三、按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並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而定。所謂清算終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清算完結後,除應分別依公司法第92條、第93條第1項規定,請求股東承認,並向法院聲報外,尚須依非訟事件第91條規定,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清算事務至終結登記後,始告全部辦理完竣。依非訟事件法第99條規定,其公司登記,亦自清算終結登記後銷結(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21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係於96年5月9日,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提出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等件,並非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暨辦理清算終結登記。依上開說明,其法人人格,自尚未消滅。倘受刑人之人格已經消滅,其亦無從提起抗告。原裁定依檢察官之聲請,據以減刑,即無不合。受刑人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談 虎法 官 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吳金來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