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549號抗 告 人 李政家抗 告 人 王令台抗 告 人 王事展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抗 告 人 吳國楨上列抗告人因不服延長羈押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裁定法院組織欄載為「審判長法官吳鴻章」者,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裁定法院組織欄有如上之錯誤,爰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法 官 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淑娟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